法律速遞

每週法律快訊 2021-12-31

類別: 法律速遞 2021.12.31

法律法規:

1. 2021年12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銀保監發〔2021〕51號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的通知(簡稱“《規則》”)
2021年12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銀保監發〔2021〕51號關於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的通知。為改進和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增強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有效防範保險市場風險,更好地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中國銀保監會印發《規則》。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27892&itemId=928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2. 2021年12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有關事項的通知(簡稱“《規則》”)
2021年12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國銀保監會經研究,決定自編報2022年第1季度償付能力季度報告起,保險業執行《規則》。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27902&itemId=928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3. 2021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7號發佈《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簡稱“《辦法》”)
2021年12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21〕第7號發佈《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為規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保護擔保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國發〔2020〕1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辦法》。《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發佈)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4435867/index.html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4. 2021年12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21年第48號關於聯合發佈《企業註銷指引(2021年修訂)》的公告(簡稱“公告”)
2021年12月28日,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2021年第48號關於聯合發佈《企業註銷指引(2021年修訂)》的公告。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為企業退出市場提供操作性更強的行政指導,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依據《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關於推進企業登出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30號)所附《企業註銷指引》進行了修訂,並就此發佈公告。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gkml.samr.gov.cn/nsjg/djzcj/202112/t20211229_338620.html
來源:市場監管總局
 

5. 2021年12月28日,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38號關於2022年暫免徵收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稅款緩稅利息的公告(簡稱“公告”)
2021年12月28日,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38號關於2022年暫免徵收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稅款緩稅利息的公告。為推動外貿穩定發展,助企紓困,財政部發佈公告。公告內容為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暫免徵收加工貿易企業內銷稅款緩稅利息。
具體內容詳見: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112/t20211229_3779140.htm
來源:財政部 

6. 2021年1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工信部等十部門以法發〔2021〕35號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簡稱“《意見》”)
2021年1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工信部等十部門以法發〔2021〕35號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的意見》。為依法懲治涉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犯罪,維護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工信部等十部門制定《意見》。《意見》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912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7.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341號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341號關於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的通知。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認真做好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的貫徹落實和學習宣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就相關問題作出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905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8.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1〕22號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簡稱“規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1〕22號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為妥善審理生態環境侵權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維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規定。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886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9. 2021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令第47號聯合發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簡稱“《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
2021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令第47號聯合發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112/t20211227_1310020.html?code=&state=123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0. 2021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令第48號聯合發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簡稱“《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
2021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令第48號聯合發佈《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自由貿易試驗區。《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112/t20211227_1310019.html?code=&state=123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1. 2021年12月24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2021年12月24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草案)》予以公佈,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月22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ddb1774017dead7a14c228d
來源:中國人大網 

12. 202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1〕21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的決定(簡稱“決定”)
202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1〕21號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的決定。根據審判實踐需要,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50次會議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決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860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13.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一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一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2559182067b641c4bb1bea5edec858bd.shtml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4.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四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四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通過,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528c29567316465894e6bf6040c33a8c.shtml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5.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二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二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通過,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7093999aa28241b38ddffa53161269a0.shtml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6.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六號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六號公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3c3f10d770db4b9ea6bb70edb5634e35.shtml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7.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021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〇三號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12/1f4abe22e8ba49198acdf239889f822c.shtml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8. 2021年12月24日,中國證監會關於就《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簡稱“《規定》”)
2021年12月24日,中國證監會關於就《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監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起草了《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回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23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1662244/content.shtml
來源:中國證監會 

19. 2021年12月24日,中國證監會關於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簡稱“《辦法》”)
2021年12月24日,中國證監會關於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證監會起草了《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回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23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1662251/content.shtml
來源:中國證監會   

20. 2021年12月24日,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6號發佈《關於推行過境運輸申報無紙化的公告》(簡稱“《公告》”)
2021年12月24日,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16號發佈《關於推行過境運輸申報無紙化的公告》。為進一步規範和簡化過境貨物海關監管手續,海關總署決定推行過境運輸申報無紙化,現就有關事項發佈《公告》。《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85343/index.html
來源:海關總署 

21. 2021年12月23日,財政部財會〔2021〕34號關於印發《會計行業人才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簡稱“《規劃》”)
2021年12月23日,財政部財會〔2021〕34號關於印發《會計行業人才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為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國戰略,培養造就高素質專業化會計人才隊伍,為高品質發展提供人才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財政“十四五”規劃》和《會計改革與發展“十四五”規劃綱要》有關精神,結合會計人才工作實際,財政部制定《規劃》。
具體內容詳見: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112/t20211227_3778132.htm
來源:財政部 

22. 2021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第24號決定廢止《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2021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第24號決定廢止《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優化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決定廢止《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07〕第12號公佈),境內金融機構赴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在現行管理框架及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工負責。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434514/index.html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23. 2021年12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1〕47號公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021年修訂)》(簡稱“《準則》”)
2021年12月2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1〕47號公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2021年修訂)》。2021 年 2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修訂發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80 號),進一步明確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註冊條件、註冊程式及相關監管要求。註冊制下對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檔的報送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中國證監會公佈《準則》。《準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1661985/content.shtml
來源:中國證監會 

24. 2021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銀髮〔2021〕329號聯合發佈《關於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2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銀髮〔2021〕329號聯合發佈《關於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為進一步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準,促進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通知》。《通知》自2022年1月24日起實施。《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與《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通知》為准。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429540/index.html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 

25. 2021年12月22日,財政部財會〔2021〕33號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的通知(簡稱“《解釋》”)
2021年12月22日,財政部財會〔2021〕33號關於印發《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4號》的通知。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確保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有效實施,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8號),財政部制定了《解釋》。
具體內容詳見: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112/t20211229_3779124.htm
來源:財政部 

26. 2021年12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21〕52號關於印發《加強信用資訊共用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2021年12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21〕52號關於印發《加強信用資訊共用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實施方案》的通知。為進一步發揮信用資訊對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支援作用,推動建立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長效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方案》。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2/29/content_5665109.htm
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27. 2021年12月21日,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自然資發〔2021〕178號關於印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簡稱“《辦法》”)
2021年12月21日,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自然資發〔2021〕178號關於印發《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的通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後,設立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繼續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為規範開展此項工作,自然資源部、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聯合印發《辦法》。《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f.mnr.gov.cn/202112/t20211227_2715837.html
來源:自然資源部 

28. 2021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1年第113號發佈《關於報關單位備案全面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的公告》(簡稱“《公告》”)
2021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1年第113號發佈《關於報關單位備案全面納入“多證合一”改革的公告》。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就報關單位備案(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備案、報關企業備案)全面納入“多證合一”改革有關事項聯合發佈《公告》。《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發佈的2019年第14號公告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085061/index.html|
來源:海關總署 

29. 2021年12月15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銀保監發〔2021〕131號關於精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報告事項的通知(簡稱“通知”)
2021年12月15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銀保監發〔2021〕131號關於精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報告事項的通知。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聚焦風險監管,提高監管質效,經銀保監會同意,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就精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報告有關事項作出通知。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26060&itemId=928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 

30.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巡迴檢察工作規定》的通知(簡稱“《規定》”)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人民檢察院巡迴檢察工作規定》的通知。為規範監獄、看守所巡迴檢察工作,增強法律監督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規定》。《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人民檢察院監獄巡迴檢察規定》同時廢止。
具體內容詳見:
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12/t20211227_539896.shtml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31.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319號關於印發《法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簡稱“《規定》”)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21〕319號關於印發《法官懲戒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的通知。為推進法官懲戒工作落地落實,規範法官懲戒委員會組成、違法審判線索受理、調查核實、提請審議、作出懲戒決定及當事法官申訴覆核等相關工作的辦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法官懲戒工作的規定,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審議通過,並報中央政法委審核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印發《規定》。《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詳見: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38521.html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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