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點贊“不良資訊”涉嫌違法?簡評互聯網跟帖新規

作者: 李繼志、孫王囷 類別: 法律研究 2023.08.09

2022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以下簡稱“網信辦”)發佈最新修訂的《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規定》發佈之後,立刻就有媒體以“點贊‘不良資訊’將被追責”為標題對《規定》的修訂內容作報導,引發網友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本文將從法律角度對此進行簡要分析。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2017年8月25日,網信辦首次發佈《規定》。就《規定》出臺的背景,根據網信辦官方的介紹,主要有三點:一是適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對網路資訊的下位概念“跟帖評論”設定相關制度。二是適應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範化的需要,加強治理謠言、汙言穢語、違法違規資訊等不良現象。三是適應促進跟帖評論服務健康發展的需要,因跟帖評論服務逐漸成為各類傳播平臺的標配,有必要依法促其健康有序發展。[i]此次《規定》修訂,順應了五年來互聯網的發展趨勢與互聯網治理的工作需要。

二、點贊“不良信息”會被追責嗎?
被許多媒體解讀為“點贊‘不良資訊’會被追責”的條文為《規定》第二條。該條全文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跟帖評論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跟帖評論服務,是指互聯網站、應用程式以及其他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網站平臺,以評論、回復、留言、彈幕、點贊等方式,為使用者提供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資訊的服務。”

那麼,這條規定能否被解讀為“點贊‘不良資訊’會被追責”?

(一)跟帖評論服務的概念厘清
《規定》第二條第二款定義了“跟帖評論服務”的性質。對於何為“跟帖評論服務”,從第二款字面意思理解:

第一,從服務範圍看,跟帖評論服務指向的範圍是“互聯網、應用程式以及其他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網站平臺”。首先,既然是網站平臺,那麼各種離線使用的軟體就不在範圍之內。其次,該網站平臺應當有輿論屬性、社會動員能力。要形成“輿論”或“社會動員能力”,該網站平臺應當是面向一定數量以上的用戶,能夠提供交流溝通功能的網站平臺。但“輿論”或“社會動員能力”的界限在哪,如何區分私下線上交流和輿論,《規定》並沒有明確。按照常識和生活經驗理解,微博及其評論區、用戶達到一定數量的微信群聊、微信公眾號及其評論區、線上音視頻平臺及評論區等互聯網平臺、社交軟體或達到一定數量的互聯網社交群組均屬於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平臺。

第二,就跟帖評論的方式看,至少包括“評論、回復、留言、彈幕、點贊”等。但就第二款的措辭理解,達到“跟帖評論服務”的標準並不要求全部具備“評論、回復、留言、彈幕、點贊”五個功能,否則許多網路平臺將因不具備某一項功能而被剔除出監管物件之列。結合服務範圍的定義,既然是“跟帖評論服務”,那麼上述方式應當具備表達意思、交換資訊的功能,才能達到“跟帖評論”的效果。

第三,就資訊的形式看,至少包括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也就是說,跟帖評論服務應當具備這些基本的資訊載體。

(二)點贊是跟帖評論服務的一種跟帖評論方式
“點贊”功能可謂是互聯網時代的偉大創新。一般認為,是臉書的“like”按鈕將點贊發揚光大,其“豎起大拇指”的標識已深入人心,成為人們對“點贊”的標準印象。在簡體中文互聯網領域,“like”按鈕功能被翻譯為“點贊”,精准表達了“點擊按鈕表示贊同”的含義。

除此之外,“點贊”在各種社交平臺上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含義也有些許差別,但基本都具備表達用戶喜歡、贊同的意思。例如推特、Instagram、小紅書的點贊按鈕是心形標識,表示“喜歡”;知乎的點贊按鈕包括心形的“喜歡”和向上箭頭的“贊同”;也有其他網站以圓圈形狀表示“喜歡”等。

此次《規定》修訂,將“點贊”納入跟帖評論服務的跟帖評論方式中,賦予了其法律層面上的意義。

(三)點贊行為是否可能違法?
首先必須明確,《規定》全文並沒有明確“點贊”行為本身是否涉及違法問題。而涉及用戶違法行為的條文,主要是《規定》第九條“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發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

第九條是宣示性條文,旨在提示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在使用跟帖評論服務的過程中遵守法律和道德規範。其中第九條最後一句是關鍵,“不得發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資訊內容”。也就是說,如果點贊行為涉嫌違法,那麼點贊行為本身必須構成“發佈資訊”這一要件,並且發佈的資訊屬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內容。

第一,點贊行為本身所包含的信息量極少,難以和“發佈不良資訊”直接畫等號。與《規定》第二條所羅列的“評論、回復、留言、彈幕”方式相比,點贊行為本身只能表示“贊同、讚揚、喜歡、認同”等表示認可的含義。而評論、回復、留言、彈幕,用戶直接可以發表具體的觀點。

第二,點贊行為可能包括表達贊同之外的其他功能。在一些社交平臺上,點贊也同時具備一定的社交屬性和功能性。例如推特、微博等平臺,用戶可以看到其關注的人點贊過哪些內容,以此流覽喜好類似的資訊,這是點贊的一個社交功能,實施點贊行為的用戶可能會利用點贊功能讓被贊內容讓包括粉絲在內的更多人看到,而不用直接轉發(因為轉發會導致被轉發內容展示在使用者的主頁內,而有些用戶不希望這樣做);在抖音、小紅書上,使用者可以隨時在個人頁面查看贊過的內容,其他使用者也可以查看該使用者贊過的內容,因此點贊也被用戶用於收集、回顧自己喜歡或想要稍後查看,或是想要展示給其他使用者的內容。在這一層面上,難以認定該用戶使用點贊功能是為了表達喜愛或認同。另外,我們常常能在一些不適宜表達“贊同”或“喜歡”的場合看到點贊,例如報導自然災害的新聞、重要人士的訃告等,用戶的點贊行為按一般常理僅是表達對該等事件的關注,並非為自然災害或是生命的逝去鼓掌叫好。顯然,將“點贊”行為直接具象化為用戶的喜歡或認同,將不可避免地得出荒謬的結論。

第三,點贊行為過於主觀,且難以解釋。如前所述,點贊功能也可被用於收集或回顧資訊。那麼點贊某一不良資訊本身,使用者有多種可能的主觀意圖:可能為認同該不良資訊,或者純粹出於好奇心理點贊並稍後查看,甚至是點贊後並抨擊。如果要認定點贊行為違法,將會導致執法部門全憑主觀臆測,用戶辯解也全憑主觀說辭的情況,“是否違法全憑一張嘴”,這與法律的原則是背道而馳的。

第四,使用者誤操作點贊功能的情況十分普遍。在手機介面上,部分軟體的點贊按鈕設置在螢幕最左或最右側,使用者滑動介面流覽資訊時,非常容易誤觸點贊。另外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按兩下螢幕”的操作在不同軟體中體現的功能完全不同,除了點贊之外,還有暫停視頻、放大圖片、退出圖片預覽等,可能是因習慣行為導致的誤操作,根本沒有表示贊同的主觀意圖,更難以構成發佈行為。

綜上所述,點贊行為包含的信息量極少,難以解釋定性,且誤操作比較常見。這些因素結合起來,要將點贊行為均認定為發佈資訊是十分牽強的。

三、點贊“不良信息”被處罰的域外案例
從相關報導來看,點贊“不良資訊”被判違法的案例首次出現在歐洲。根據《衛報》2017年5月30日的一篇報導,瑞士法院對一名男子實施4,000瑞士法郎的罰款,因該名男子在臉書上點贊大量誹謗性評論,成為這一行為被處罰的第一宗案件。同一系列案件中,被判決有罪的基本都是發表誹謗性評論的被告,而該名男子卻因為僅僅實施點贊行為而被罰款。法院的理由是,該名男子點贊的行為構成對誹謗性言論的“間接認可”,並且其點贊行為進一步造成誹謗性評論的傳播。該判例在境外亦引發爭議,據報導,參與該案件的律師稱,“如果法院想要因為人們在臉書上點贊就發起指控,那麼我國就得將法官數量增加三倍,這絕對是對言論自由的侵犯。”[ii]

然而這畢竟只是一篇媒體報導,我們並沒有看到判決本身,無從得知該名男子被處罰的具體事實和理由。另外關於該案的一處細節是,包括該案在內的一系列案件是由受到誹謗性評論的受害人發起的,似乎屬於刑事自訴案件,而且網上也沒有關於該案的後續報導,該案件在網上也沒有引起太多討論,可理解為屬於極端個案。

四、對網路使用者的啟示
如前所述,將點贊行為視為“發佈資訊”或傳播、散佈資訊,需要考慮眾多因素,通常情況下很難直接作出判斷;同時,認定、處置點贊行為的成本過高,而社會收效甚微。儘管我國已普遍實現上網實名制,但面對某一條微博、某一篇文章下幾百上千的點贊數量,要構成“點贊行為違法”這一認定,需要進行大量的工作。首先要判斷被點贊內容的合法性,其次要分析點贊用戶的主觀意圖,最後要認定點贊用戶造成的實害後果,操作難度大、成本高,可能並非立法的初衷。

不過需要留意的是,考慮到互聯網評論的傳播特點,點贊行為可能將相關不良資訊(例如淫穢資訊、造成被害人自殺等情節惡劣的人格侮辱資訊)推上受廣泛關注的位置,推高相關資訊在互聯網的關注度和傳播範圍,在某種程度上也不能完全排除相關部門將其認定為不良資訊的傳播、散佈方式,並視具體不良資訊的類型認定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行為。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傾向於認為,網路使用者只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文明使用網路和點贊功能,點贊行為被追責的概率極低。

[i] http://www.cac.gov.cn/2017-08/25/c_1121542638.htm

[ii] https://www.theguardian.com/technology/2017/may/30/man-fined-swiss-court-liking-defamatory-comments-facebook


免責及版權申明
本微信文章僅為交流之目的,不構成李偉斌律師事務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歡迎轉發本微信文章。如需轉載或引用本微信文章的內容,請注明文章來源:李偉斌律師事務所微信公眾號-跨境法律直通車(ID:L-P-CN)。如您需要專業法律意見或就相關內容做進一步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繫。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