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不同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地位和利益提出異議,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結合執行流程和執行相關規定,簡述執行過程中不同主體可以提出的異議類型。
二、 執行流程及異議類型
執行的一般流程為:立案—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如有)—採取執行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確認財產價值—拍賣變賣財產—分配財產—執行終結。在前述流程的各個階段均可提出異議。
(1)管轄權異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下稱「《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五條[1]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下稱「《執行程序解釋》」)第三條[2],執行法院可以是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後法院會送達執行資料至當事人,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異議類型 | 管轄權異議 |
異議主體 | 當事人 |
異議內容 | 法院管轄權 |
異議時間 | 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 |
是否停止執行 | 管轄權異議審查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
(2)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異議
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下稱“《執行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三十條[3]、第三十一條[4]、第三十二條[5],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異議或異議。
異議類型 | 變更、追加當事人異議 |
異議主體 | 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 |
異議內容 | 執行法院所做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 |
異議時間 | 複議: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執行異議之訴: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 |
是否停止執行 |
被裁定變更、追加的被申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其爭議範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 被申請人提起異議之訴:訴訟期間,法院不得對被申請人爭議範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
(3)執行行為異議、案外人執行標的異議
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申請或依職權採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限制轉讓、分紅等。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三十六條[6]、第二百三十八條[7]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下稱“《執異復議規定》”)第八條[8],如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法院違法行為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案外人可以就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也可以同時既作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關於兩者的不同及被駁回後的救濟,可以見本所文章「執行行為異議與執行標的異議之比較」、「執行異議被駁回後的救濟途徑」。
異議類型 | 執行行為異議 | 執行標的異議 |
異議主體 |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 案外人 |
異議內容 | 法院執行行為 | 法院執行標的 |
異議時間 |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 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
是否停止執行 | 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 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繼續執行。 |
(4)評估異議
在保全被執行人財產後,對於非現金類財產,法院會啟動程序對財產進行評估,如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於財產的評估價值有異議,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9]提出書面異議。
異議類型 | 評估異議 |
異議主體 |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
異議內容 | 網路詢價報告或評估報告 |
異議時間 | 收到報告後五日內 |
(5)請求撤銷網路拍賣
評估財產價值後,法院將拍賣變賣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且優先採用網路司法拍賣方式。最高法院建立了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拍賣時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在網路司法拍賣過程中,如出現違反網路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競買人利益的情形,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10]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司法拍賣屬於執行措施之一,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路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案外人可以對網路司法拍賣的標的提出異議。
異議類型 | 請求撤銷網路司法拍賣 |
異議主體 |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
異議內容 | 網路司法拍賣程序 |
(6)分配方案異議
拍賣成交後,法院會編製財產分配方案,就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墊付的費用、法院執行費用、各債權進行分配。如債權人、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可以依據《執行程序解釋》第十七條[11]提出書面異議。
異議類型 | 分配方案異議 |
異議主體 | 債權人、被執行人 |
異議內容 | 法院分配方案 |
異議時間 | 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 |
(7)債務人異議
執行依據生效後,如發生了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或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等事由,導致債權部分或全部消滅,債務人也可以根據《執異複議規定》第七條[12]第二條提出異議。
異議類型 | 債務人異議 |
異議主體 | 被執行人 |
異議理由 | 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 |
三、 結論
執行異議制度為執行程序中的不同主體提供了保護自身權益的有效途徑。無論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或案外人,都有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出異議,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註解
[1]第二百三十五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第三條 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予檢討。異議成立的,應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3]第三十條 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法院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但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提起訴訟的除外。
[4]第三十一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被裁定變更、追加的被申請人申請複議的,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其爭議範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並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5]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6]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7]第二百三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第八條 案外人基於實體權利既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進行審查。
案外人既基於實體權利對執行標的提出排除執行異議又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與實體權利無關的執行行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9]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網路詢價報告或評估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報告後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一)財產基本資料錯誤;
(二)超出財產範圍或遺漏財產;
(三)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評估資格;
(四)評估程序嚴重違法。
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據前項規定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10]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路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由於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影片或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於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駭客攻擊、資料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網路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11]第十七條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12]第七條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過程中或執行保全、先予執行裁定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違法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一)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止執行等執行措施;
(二)執行的期間、順序等應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所作的侵害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之後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
除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被執行人以執行依據生效之前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法申請再審或者透過其他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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