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關於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是否應對案由作適當審查的探討

作者: 陳學斌、王軍 類別: 法律研究 2019.09.18

      先從一個案例講起。A以債權轉讓糾紛為案由,在其所在地起訴B,稱:就合同項下C對B的債權,C已轉讓給A,B應直接向A還債;A與C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約定,糾紛由A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後B提起管轄權異議,稱:(1)該案案由錯誤。A以“債權轉讓糾紛”為案由起訴,但未將C作被告,A的訴求是讓B還錢,對於債權轉讓並沒有爭議,而案由應根據案件涉及的基礎法律關係確定,該案的基礎法律關係為B與C間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故該案案由應為“合同糾紛”。(2)該案應由B所在地法院管轄。該案管轄應依B與C間的合同關係確定,而不應依A與C間的債權轉讓關係確定,A與C間的債權轉讓協議中關於管轄的約定對於B沒有約束力。一審法院在就管轄權異議進行聽證後,認可了B的觀點,裁定將案件移送至B住所地法院審理。

       由此案例引出的問題是:在立案登記制背景下,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是否應當對案由進行適當審查?

       一、民事案件案由概述

       現行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主要規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下稱“《案由通知》”)及所附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11]4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下稱“民訴法”)在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等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時的公告及判決書中應列明案由。根據《案由通知》,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係進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則上確定為“法律關係性質”加糾紛。《案由通知》所附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系以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分類為基礎,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即民事權利類型來編排體系。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由的功能定位主要有:(1)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選擇訴由;(2)有利於人民法院對受理案件進行分類管理;(3)有利於確定各民事審判業務庭的管轄分工;(4)有利於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5)便利確定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

       二、民事案由應由人民法院依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發佈的《關於經濟審判中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已廢止)中規定了“劃分類別明確”、“反映爭議確切”及“判斷性質準確”三大確定民事案由的原則,該三大原則系在案由規定出臺之前,人民法院確定案件案由及案件名稱所需遵行的基本原則。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事項中,未將明確案由作為當事人起訴的條件或起訴狀應當記明的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2016最高人民法院網公佈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未要求當事人寫明案由。[1]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案由通知》中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要正確認識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不得將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係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係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導致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相應變更案件案由。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在起訴時可以根據自己對案件性質的理解注明案由,但案由最終應由人民法院依法確定。

       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案由的審查現狀

       近年來的司法實務當中,特別在立案登記制實施以後,隨著案件數量井噴式增長,深圳、北京等部分地區人民法院,會要求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在民事案件立案時,在起訴狀上注明案由。目的是讓人民法院得以通過當事人注明的案由,快速對案件進行分類、分配業務庭等。久而久之,部分當事人甚至法官認為確定案由系當事人的權利乃至義務,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或代理律師注明的案由不予審查,甚至出現直接以明顯錯誤的案由為依據受理該法院不具有管轄權案件的情況(如本文開頭案例)。

      四、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應對案由作適當審查

      《案由通知》規定:“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係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上述規定已明確,在受理案件時,人民法院具有準確確定案由的職責。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屬于當事人起訴條件之一。根據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管轄主要由涉案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決定,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適用不同的管轄原則。如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案由通知》規定,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來確定,故民事案由應體現案件的法律關係性質。如民事案由錯誤,可能直接導致法院管轄錯誤。因此,民事案由準確,是保證案件管轄權正確的重要因素。綜上,筆者認為,在立案登記制背景下,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注明的案由進行適當審查。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準確確定案由,可一定程度上避免審理時當事人就管轄權發生爭議,提高司法效率。

      [1]http://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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