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關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額度限制的分析

作者: 解巍、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19.10.23

      2019年9月1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新聞“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 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明確“為……進一步擴大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經國務院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以下合稱“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額度限制。……今後,具備相應資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只需進行登記即可自主匯入資金開展符合規定的證券投資,境外投資者參與境內金融市場的便利性將再次大幅提升,中國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也將更好、更廣泛地被國際市場接受。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在按程式報請國務院取消相應行政許可專案,待批准後,由國務院統一對外公佈。”

      同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王春英就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答記者問指出:“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立即著手修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1號)等相關法規,明確不再對單家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進行備案和審批。屆時,境外投資者在獲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相關資格後,應委託境內託管銀行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在託管銀行開立專用資金帳戶及辦理後續資金匯兌等業務。……此次取消合格境外投資者投資額度限制時,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也一併取消。……取消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有助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提升我國金融市場開放的深度和廣度。”

      根據上述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新聞及答記者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本次政策變化將包含3個方面:一是取消QFII和RQFII投資額度限制;二是取消單家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備案和審批;三是取消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QFII和RQFII制度出臺運行至今,經歷了諸多變化,國家機構的管理政策也隨著境內外市場的發展而不斷進行調整。本文擬從QFII和RQFII制度沿革、有關投資額度的變化及相應解讀出發,探尋本次政策發佈的影響和意義。

      一、關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1、現行有效的規定

檔案名稱

發佈部門

發佈日期

實施日期

備註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2018)》(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06.10

2018.06.10

取代於2016年2月3日發佈並實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號;該文件取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第1號,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第2號修訂)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匯綜發[2015]88號))

《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17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2.07.27

2012.07.27

取代於2006年8月24日發佈、2006年9月1日實施的《關於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6]176號)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36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6.08.24

2006.09.01

取代於2002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2002年12月1日實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2號)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2.12.01

2002.12.01

已被於2013年2月20日發佈並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修訂《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通知(2013)”修改

      2、制度沿革

      國家自2002年實施QFII制度,2002年11月5日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佈並於2002年12月1日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2號),該文件具體從主體資格、投資額度、審批程式、管理機構等方面予以規定,從而確立了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均需相應的主管機關(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批准的制度。

      2006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佈第36號令《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取代上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令第12號),明確規定了“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的規定,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有關的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外匯管理。……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託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檔。……合格投資者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中國證監會批准的人民幣金融工具。”因此,QFII的投資額度批准制是符合當時國家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的需求的。關於投資額度的變化規定如下:

 

時間

檔案名稱

原則規定

解讀

時效性

2002年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2002]第2號)

第八條 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的投資額度不得低於等值五千萬美元的人民幣,不得高於等值八億美元的人民幣。

國家外匯局根據資本市場和國際收支情況,可以調整單個合格投資者上述申請投資額度的上下限。

第十一條 投資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准後,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暫行辦法》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第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申請將全部投資額度或部分投資額度轉讓給符合《暫行辦法》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的,受讓方應當先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國家外匯局批准的投資額度,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轉讓申請。

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上下限有規定,且國家外匯局有權力調整。

 

同時,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可在主管機關批准後全部或部分轉讓。

2002.11.28發佈、2002.12.01實施,

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第1號”廢止

2003年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QFII外匯管理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3]124號)

一、QFII的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可根據下列材料為每個QFII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帳戶:

(一)外匯局關於批准QFII投資額度批復檔的影本;……

 

八、QFII轉讓投資額度的,受讓方應在批准投資額度範圍內從境外匯入本金,並在中國境內完成與轉讓方的相關資金支付行為。託管人應在轉讓方收到轉讓資金後5個工作日內,憑外匯局同意轉讓的批復文件將轉讓方的資金匯出境外。

明確QFII境內證券投資的外匯具體操作事項,如帳戶開立、本金匯入、轉讓額度相關操作等。

2003.09.09發佈並實施,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第1號”廢止

2009年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09]第1號)

第五條 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行額度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單個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鼓勵中長期投資。

第七條 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每次不得低於等值5000萬美元,累計不得高於等值10億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經濟金融形勢、外匯市場供求關係和國際收支狀況等對上述限額進行調整。合格投資者在上次投資額度獲批後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一)轉讓或轉賣投資額度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

增加了“鼓勵中長期投資”。且單個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有變化,明確“合格投資者在上次投資額度獲批後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資額度的申請。”

同時,合格投資者“轉讓投資額度”變為不合法,將被處罰。

2009.09.29發佈並實施,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2號”修改,後被廢止

2012年

關於修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2號)

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投資額度上限可超過等值10億美元”。

增加某些類別機構的投資額度上限。

2012.12.07發佈並實施,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號”廢止

2015年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發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匯綜發[2015]88號)

一、關於投資額度

對QFII投資額度實行相對統一管理,放寬產品之間額度調劑。QFII額度分為開放式基金額度、其他產品或資金額度。QFII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向外匯局提出上述兩類額度的申請。

開放式基金額度可在多隻開放式基金產品之間共用。

開放式基金額度與其他產品或資金額度相互調劑的,QFII機構應通過託管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提交《QFII投資額度調劑備案表》(見附1),經外匯局確認同意後可調劑使用額度。

……

五、其他事項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QFII機構,應在本指引發佈後1個月內,對已取得的投資額度進行梳理,按照開放式基金額度、其他產品或資金額度進行分類,填寫《QFII已獲批額度分類備案表》(附相關額度批復等證明性文件)(見附5),通過託管人向外匯局備案。外匯局將統一下發檔,明確QFII機構已有投資額度分類情況。

明確QFII投資額度放寬產品之間額度調劑,作出了詳細指引。

2015.09.30發佈並實施,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號”廢止

2016年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2016)》(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許可,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人。

第五條 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行額度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單家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合格投資者在取得證監會資格許可後,可通過備案的形式,獲取不超過其資產規模或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以下簡稱資產規模)一定比例(以下簡稱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的投資額度不受資產規模比例限制,可根據其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需要獲取相應的投資額度。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基礎額度標準如下: 

(一)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外的,計算公式為:1億美元+近三年平均資產規模*0.2%-已獲取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折合美元計算,以下簡稱RQFII額度);

(二)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內的,計算公式為:等值50億元人民幣+上年度資產規模*80%-已獲取的RQFII額度(折合美元計算);

(三)不超過50億美元(含境外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

(四)不低於2000萬美元。

以上匯率折算參照申請之日上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綜合考慮國際收支、資本市場發展及開放等因素,對上述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即:合格投資者累計淨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備案及批准的投資額度。

合格投資者匯入資金為非美元貨幣時,應參照匯入資金當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合格投資者匯入資金的等值美元投資額度。

第十一條 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3個月。

本金鎖定期自合格投資者累計匯入投資本金達到等值2000萬美元之日起計算。

上述所稱本金鎖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資者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

第十二條 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自備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額度。

合格投資者的定義簡化、範圍擴大——在此之前,合格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投資額度管理制度從“單個批准”變更為“單家基礎額度備案/超出額度審批”,且有特別機構的特殊規定,上限有突破。進一步表明國家對QFII境內證券投資的放寬管理。

 

並且,明確“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2016.02.03發佈並實施,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號”廢止

2018年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2018)》(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許可,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境外機構投資人。

第五條 國家對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實行額度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單家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備案和審批管理。

合格投資者在取得證監會資格許可後,可通過備案的形式,獲取不超過其資產規模或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以下簡稱資產規模)一定比例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基礎額度);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的投資額度不受資產規模比例限制,可根據其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需要獲取相應的投資額度。

第六條 合格投資者基礎額度標準如下:

(一)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外的,計算公式為:1億美元+近三年平均資產規模*0.2%-已獲取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折合美元計算,以下簡稱RQFII額度);

(二)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內的,計算公式為:等值50 億元人民幣+上年度資產規模*80%-已獲取的RQFII額度(折合美元計算);

(三)不超過50億美元(含境外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

(四)不低於2000萬美元。

以上匯率折算參照申請之日上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綜合考慮國際收支、資本市場發展及開放等因素,對上述標準進行調整。

第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即:合格投資者累計淨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備案及批准的投資額度。

合格投資者匯入資金為非美元貨幣時,應參照匯入資金上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表,計算合格投資者匯入資金的等值美元投資額度。

第十條 未經批准,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自備案或批准之日起 1 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額度。

主要取消投資本金鎖定期的規定。

關於投資額度的規定基本與2016年規定一致。

 

關於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的禁止性規定有變化,增加了“未經批准”的前提,為此項操作留下了空間。從脈絡看,2002年規定的“經批准可轉讓”到2009年的“轉讓會被處罰”,再到2016年明確規定的“不得轉賣、轉讓”,至2018年規定的“未經批准不得轉賣、轉讓”,中間經歷了禁止的階段又回歸到了“轉賣/轉讓需經事前批准”的要求。

 

2018.06.10發佈並實施,現行有效

      3、小結

      正如國家外匯管理局所述“QFII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最早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金融市場主要管道之一”,作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重要選擇,QFII制度自出臺至今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資本市場擴容在一直沿變;投資額度自2002年試點的初始額度40億美元,隨後分別在2005年、2007年、2012年、2013年上調額度分別至100億美元、300億美元、800億美元和1500億美元;至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9年1月14日發佈新聞“經國務院批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總額度由1500億美元增加至3000億美元”。自2016年至2018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對QFII制度相關外匯管理進行了重大改革,包括完善審慎管理,取消匯出比例限制,取消有關鎖定期要求,允許QFII持有的證券資產在境內開展外匯套期保值等;至此次QFII投資額度限制取消,且主管機關明確不再對單家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進行備案和審批,更是極大便利了境外投資者通過QFII管道投資境內金融市場。

      二、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1、現行有效的規定

檔案名稱

發佈部門

發佈日期

實施日期

備註

《人民銀行、外匯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8)》(銀髮[2018]157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06.11

2018.06.11

取代於2016年8月30日發佈並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16]227號)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90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03.01

2013.03.01

1、取代於2011.12.16發佈並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76號)

2、相關配套規定

(1)現行有效、2013年3月1日發佈並實施的《關於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4號)

(2)已失效的、2013年3月11日發佈並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9號)

(3)已失效的、2013年5月2日發佈並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3]105號)

(4)已失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管理司關於發佈<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匯資函[2014]2號)

      2、制度沿革

      國家自2011年開始首次實施RQFII制度,即是從現已失效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76號)”開始,且於當時結合配套規定(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37號――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的規定的公告(2)匯發[2011]5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3)銀髮[2011]32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試點的方式規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行為”——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香港子公司的境內證券投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香港子公司在境內開立人民幣銀行帳戶進行管理,國家外匯局依法對香港子公司的投資額度實施管理,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資金匯出入進行監測和管理。

      此後2013年、2016年、2018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更新了相關文件,對RQFII的主體資格、額度管理、操作指引等作出了修改/進一步明確。下文將詳細闡述相關條款(鑒於RQFII涉及的相關檔案名稱在上文均已列出,下表中僅列明文號)。

 

時間

文件/

配套文件

原則規定

解讀

時效性

2011年-

2012年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76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37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子公司),運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 香港子公司投資境內證券市場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批准的投資額度。

 

第四條 ……國家外匯局依法對香港子公司的投資額度實施管理,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資金匯出入進行監測和管理。

第十一條 香港子公司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人民幣金融工具,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要求,投資品種和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確定。

香港子公司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根據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四、試點機構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於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票、債券、權證,證券投資基金和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試點機構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五、試點機構在香港募集人民幣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在獲批的投資額度內,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於股票及股票類基金,不少於募集規模80%的資金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

揭開RQFII試點序幕:主體限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程式上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匯局批准的投資額度。

中國證監會明確試點機構在批准的投資額度內可投資的範圍、資產配置要求

2011.12.16發佈並實施,後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90號”廢止

2011.12.16發佈並實施,後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4號”廢止

匯發[2011]50號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的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監測和管理。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累計淨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額度。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依據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國家外匯局明確對RQFII額度餘額管理;且主體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

2011.12.20發佈並實施,後被“匯發[2013]9號”廢止

銀髮[2011]321號

七、試點機構在香港募集人民幣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在獲批的投資額度內,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於股票及股票類基金,不少於募集規模80%的資金投資於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

人民銀行明確境內投資的資產配置要求

2012.01.04發佈並實施,後被“銀髮[2013]105號”廢止

 

2013年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90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4號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批准的投資額度,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第三條 ……國家外匯局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實施管理,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出入進行監測和管理。

第九條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人民幣金融工具,應當遵守相關監管要求。中國證監會和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宏觀管理要求和試點發展情況,對總體投資比例和品種做出規定和調整。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根據人民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五、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于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或轉讓的股票、債券和權證;

(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產品;

(三)證券投資基金;

(四)股指期貨;

(五)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以參與新股發行、可轉換債券發行、股票增發和配股的申購。

主體資格範圍擴大,不再限於“境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是符合條件的“境外法人”;運用的資金範圍從“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幣資金”擴大為“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

中國證監會明確RQFII在經批准的投資額度內可投資的範圍

2013.03.01發佈並實施,現行有效

2013.03.01發佈並實施,現行有效

匯發[2013]9號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監測和管理。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開放式基金累計淨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額度。

五、除開放式基金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其他產品或資金的投資額度按發生額管理,即累計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投資額度。

前款產品和資金應在每次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准逾期不得匯入。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該鎖定期是指自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足額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禁止其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未在規定時間內匯足本金的,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後開始計算。

六、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依據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國家外匯局明確:餘額管理的範圍從“境內證券投資”變為“設立開放式基金”。增加按“發生額管理”方式。

繼續強調“RQFII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

2013.03.11發佈並實施,後被“銀髮[2016]227號” 廢止

銀髮[2013]105號

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書面批復以及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

國家外匯局關於投資額度的書面批復是必需檔

2013.05.02發佈並實施,後被“銀髮[2016]227號” 廢止

2016年

銀髮[2016]227號

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搆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資金帳戶、資金收付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單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備案或審批管理。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在取得證監會資格許可後,可通過備案的形式,獲取不超過其資產規模或其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以下統稱資產規模)一定比例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基礎額度);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的投資額度不受資產規模比例限制,可根據其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需要獲取相應的投資額度,實行備案管理。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礎額度標準如下:

(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外的,計算公式為:等值1億美元+近三年平均資產規模*0.2%-已獲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折合人民幣計算,以下簡稱QFII額度)。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內的,計算公式為:50億元人民幣+上年度資產規模*80%-已獲取的QFII額度(折合人民幣計算)。

以上匯率折算參照申請之日上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綜合考慮國際收支、資本市場發展及開放等因素,對上述標準進行調整。

 

八、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即: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累計淨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備案或批准的投資額度。

九、除開放式基金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其他產品(或資金)投資本金鎖定期為3個月。本金鎖定期自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累計匯入投資本金達到1億元人民幣之日起計算。

上述所稱本金鎖定期是指禁止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

十、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自備案或批准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額度。

單家RQFII投資額度按基礎額度/超出額度實行備案/審批管理,並規定了特定機構的特別要求,與QFII規定相呼應。

 

繼續明確:不得轉賣、轉讓投資額度。

2016.08.30並實施,後被“銀髮[2018]157號” 廢止

2018年

銀髮[2018]157號

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搆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資金帳戶、資金收付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單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備案或審批管理。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在取得證監會資格許可後,可以通過備案的形式,獲取不超過其資產規模或其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以下統稱資產規模)一定比例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基礎額度);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權基金、央行及貨幣當局等機構的投資額度不受資產規模比例限制,可以根據其投資境內證券市場的需要獲取相應的投資額度,實行備案管理。

四、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基礎額度標準如下:

(一)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外的,計算公式為:等值1億美元+近三年平均資產規模*0.2%-已獲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折合人民幣計算,以下簡稱 QFII額度)。

(二)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內的,計算公式為:50 億元人民幣+上年度資產規模*80%-已獲取的QFII額度(折合人民幣計算)。

以上匯率折算參照申請之日上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折算率計算。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綜合考慮國際收支、資本市場發展及開放等因素,對上述標準進行調整。

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餘額管理。即: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累計淨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備案及批准的投資額度。

八、未經批准,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自備案或批准之日起 1 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額度。

主要取消投資本金鎖定期的規定。

關於投資額度的規定基本與2016年規定一致。

 

關於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的禁止性規定有變化,增加了“未經批准”的前提,為此項操作留下了空間。從脈絡看,2011年試點制度開始運行至2013年、2016年的發展變化,均要求“不得轉讓、轉賣”,而現行有效的2018年規定體現了“經批准可操作”的可能性。

2018.06.11發佈並實施,現行有效

      3、小結

      RQFII制度自2011年實施以來實行的是試點國家和地區政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9年6月5日發佈的新聞“經國務院批准,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試點地區擴大到荷蘭……”,RQFII試點地區在持續不斷地擴展。此次政策在取消RQFII投資額度限制時,也一併取消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對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是十分利好的。

      三、本次政策發佈的影響

      此次國家主管機關發佈的政策,包括取消QFII和RQFII投資額度限制、取消單家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備案和審批及取消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從實體和程式上都極大地便利了符合條件的全球各地境外機構使用境外資金開展境內證券投資。

      1、金融市場開放廣度提升

早在2013年12月2日發佈並實施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銀髮[2013]11號)中,第(十)條便明確了“穩步開放資本市場。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可按規定進入上海地區的證券和期貨交易場所進行投資和交易。……”——這一政策被視為上海自貿區內可以突破當時的QFII限制;而RQFII一直實行的是試點國家和地區政策。時至今日,國家主管機關對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單家備案/審批制度、RQFII試點限制的取消,是全面有序開放境內證券市場的重要里程碑,標誌著國家金融市場開放廣度有了新提升。

      2、境外投資者境內投資便利化程度提升,有助於吸引外資

QFII/RQFII投資額度限制取消對於改善投資者結構、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推動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有利好作用。政策修訂後,主管機關將不再對單家合格境外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進行備案和審批。屆時,“境外投資者在獲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相關資格後,應委託境內託管銀行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在託管銀行開立專用資金帳戶及辦理後續資金匯兌等業務。”即具備相應資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只需進行登記即可自主匯入資金開展符合規定的證券投資,提高了境外投資者的投資便利程度和市場參與程度。

      3、進一步政策修訂即將出臺

中國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在2019年6月13日的第十一屆陸家嘴論壇上提出“9項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務實舉措即將推出”,其中包含“推動修訂QFII/RQFII制度規則,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資本市場。”本次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於QFII/RQFII的制度改革,,正契合了上述資本市場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計畫。

國家外匯局表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在按程式報請國務院取消相應行政許可專案,待批准後,由國務院統一對外公佈。……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立即著手修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 2018年第1號)等相關法規……”,我們也期待具體的規定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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