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對同一出借人所負多筆借款之償還順序的案例分析

作者: 陳學斌、陳藝文 類別: 法律研究 2019.11.06

      實踐中,同一出借人向同一借款人提供多筆借款的情形十分常見,但此情形下,如借款人在還款時未約定該還款歸還的是哪筆借款的本息,那麼該如何確定償還順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本文將結合若干案例,對上述規定進行分析。

      一、  關於“負擔較重的債務”的認定

    (案例1):在熊某、馬某、楊某(注:馬某與楊某為夫妻)民間借貸糾糾紛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4年6月22日向楊某提供借款360000元,借款未約定利息,楊某及馬某先後歸還了274000元,尚欠本金86000元。2015年5月13日熊某向馬某與楊某提供借款100000元,並約定利息為月息2000元。2015年6月30日,馬某還款100000元,但並未明確歸還的是哪筆借款。

      就被告2015年6月30日的還款應優先抵充哪筆借款本息,法院認為,本案兩筆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在先的360000元借款未約定利息,在後的100000元借款約定了利息,在後的100000元借款屬於負擔較重的債務,在雙方未約定還款順序的情況下,馬某於2015年6月30日的100000元還款,依法應當先沖抵負擔較重的債務即負有利息的100000元借款。

    (案例2):在楊某與閆某、張某1、張某2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2014年11月20日,被告閆某、張某1、張某2以共同借款人的名義向原告楊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28%,按季結息,借款期限至2016年11月20日止。除本案借款外,被告閆某與張某1另於2015年1月8日、10月25日分別向原告楊某借款5萬元、10萬元,原告楊某已另案起訴。被告閆某先後向原告還款10萬元、1.8萬元及9000元。就前述三筆還款的抵充順序,當事人未作約定。法院認為,被告閆某9000元的還款發生在2016年2月,10萬元的還款發生於2016年9月7日,此時所有債務均未到期。根據根據合同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在均無擔保的情況下,應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本案債務有三個共同借款人,另案兩筆債務僅有被告閆某與張某1兩個共同借款人。相對于被告閆某而言,該兩筆計109000元的還款應優先抵充其個人負擔較重的2015年10月25日本金為10萬元的借款。而1.8萬元的還款發生在2016年11月22日,此時僅有本案10萬元借款到期,故應優先抵充本案借款。

      二、  關於“負擔相同的債務”的認定

    (案例3):在馬某與陸某、某諮詢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告陸某與諮詢公司多次向原告馬某借款,具體為:(1)2014年4月3日借款14萬元,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4年4月3日至2014年10月3日止,月利率20‰。(2)2014年4月9日借款249萬元,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10月9日止,月利率20‰。(3)2014年4月14日借款31萬元,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月利率20‰。(4)2014年5月23日借款305萬元,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1月23日止,月利率20‰。(5)2014年6月13日借款40.9萬元,約定借款期限6個月,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止,月利率20‰。另,被告陸某向馬某丈夫多次借款,馬某丈夫已另案起訴。

      被告陸某向原告馬某及其丈夫借款後,除於2014年9月17日歸還61.08萬元(雙方約定用於歸還馬某丈夫112.5萬元該筆借款)外,分別於2014年10月20日歸還57萬元、1.87萬元、3萬元,於2014年10月21日歸還33.5萬元、6萬元、0.02萬元,於2014年10月29日歸還16萬元,於2014年11月20日歸還2萬元,於2014年12月19日歸還2.8萬元,總計還款183.2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陸某于2014年10月20日還款時,原告馬某于2014年4月3日、4月9日、4月14日出借的14萬元、249萬元、31萬元均已到期,該三筆債務均約定月利率2%、均無擔保,應認定為債務負擔相同,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故被告陸某的還款應按照先抵充14萬元的本息、後抵充249萬元的本息、再抵充31萬元的本息的順序予以清償。

    (案例4):在王某與董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2009年10月3日至2012年8月16日,被告董某等人多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其中五筆借款月利率均為3%,均未約定還款期限,由保證人(兩位或多位)提供擔保,均未約定保證方式;另外兩筆借款月利率均為3%,未約定還款期限,均無擔保。自2012年3月3日至2017年1月25日,被告董某採取現金或者銀行匯款方式多次向原告王某償還借款。

法院認為,因各筆借款均未約定還款期限,其中2010年1月18日30670元借款、2012年4月15日4900元借款無擔保,應優先抵充;餘外五筆借款均由保證人提供擔保,債務負擔相同,故按比例抵充。

      三、  總結

      綜合上述,當借款人對同一出借人負有多筆借款時,如借款人的某次還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借款人還款時又未明確歸還的是哪筆借款時,應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筆債務均到期的,應從是否存在擔保、擔保方式、擔保數額、擔保是否充分、利率高低等方面,優先抵充缺乏擔保的債務,再抵充對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如負擔相同的,則應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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