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專題研究 |H股“全流通”法律實務簡析

作者: 李繼志、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20.01.15

中國境內企業於香港上市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紅籌模式、H股模式。“紅籌”方式上市,即通過適當方式的跨境重組,最終由境內實際控制人在境外設立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通過股權控制或VIE協定控制的方式控制境內的實際經營實體,然後以境外控股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在香港上市。“H股”上市,是指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經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聯交所”)審核同意向境外投資者發行股份並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自1993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碼:600600,H股代碼:0168)採取“法人股與國有股不參與H股上市”的方式開始,直至2019年H股權全流通從試點擴大的普遍適用之前,在H股方式下,境內公司作為上市主體在香港發行H股,若非經中國證監會特別批准,原內資股東所持上市主體境內股份無法與香港新發行的H股一樣在香港證券市場流通,內資股東無法通過香港證券交易市場退出。因此,H股方式上市內資股無法全流通成為企業較少選擇H股方式上市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9年12月31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結算”)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聯合發佈了《H股“全流通”業務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以作為規範H股“全流通”登記存管、交易結算業務的基礎性規則,來促進H股公司各類股東利益一致和公司治理完善,助力境內企業更好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獲得發展,並促進香港資本市場發展。

筆者將從H股全流通的歷史沿革、操作指引、影響等方面進行簡要分析,以期為關注H股全流通的相關人士提供參考。

一、H股全流通的歷史沿革

在2018年本所發佈的文章《法律視野|新三板+H股,機會還是雞肋?中提及,H股全流通涉及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匯、登記結算等諸多方面的法律問題。我們通過梳理“H股全流通”的歷史沿革,將對其有大致瞭解。

1、2005年:H股全流通零的突破由兩家國有商業銀行上市而實現

  (1)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碼:601939,H股代碼:0939)實現作為首家H股全流通的公司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突破,由大股東在禁售期方面做出了承諾。

  (2)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代碼:601328,H股代碼:3328)作出了部分突破:法人股東之一的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19.9%非上市外資股全部轉為H股,有3年鎖定期;非上市內資股中,除財政部和占比例28.41%的其他股東(大多為內資股)所持股份不流通之外,社保基金和匯金公司所持股份均轉為可流通的H股,禁售期為1年。

2、2017年6月-7月:推進H股全流通試點工作

  (1)2017年6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經濟技術合作協定》十三、繼續鼓勵內地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推動實現內地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計價股票,利用香港平臺籌集資金,並推動實現H股全流通。

  (2)2017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7)》第四章“證券期貨業”三、展望(四)“持續深化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拓寬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融資管道,推進境外上市行政審批備案制改革和H 股“全流通”試點工作。

3、2017年12月:中國證監會開始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方式進行“H股全流通”試點(試點企業不超過3家)

中國證監會在2017年12月29日的新聞稿“中國證監會深化境外上市制度改革開展H股‘全流通’試點”中表示,“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將開展H股‘全流通’試點,按照積極穩妥、循序漸進的原則,以‘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方式有序推進本次試點,試點企業不超過3家。”

企業參與本次H股“全流通”試點需滿足4項基本條件(一是符合外商投資准入、國有資產管理、國家安全及產業政策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二是所屬行業符合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契合服務實體經濟和支援“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戰略,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優質企業;三是存量股份的股權結構相對簡單,且存量股份市值不低於10億港元;四是公司治理規範,企業內部決策程式依法合規,具備可操作性,能夠充分保障股東知情權、參與權和表決權),並履行必要的程式。同時,該次“H股全流通”試點僅限於原股東減持和增持本公司H股(試點企業相關股東先期可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待相關技術系統升級改造完成後,開通增持本公司H股的功能)。

4、2018年4月:《H股“全流通”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發佈,首家試點企業誕生

  (1)2018年4月20日:中國結算、深交所發佈《H股“全流通”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就帳戶安排、跨境轉登記、存管和持有明細維護、交易委託與指令傳遞、清算交收、名義持有人服務、風險管理等進行了規定,並明確細則的制定和修改須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2)2018年4月20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佈會表示“目前試點各項準備工作基本就緒,現正式推出首家H股‘全流通’試點——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2018年4月23日:聯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HK.3396)發佈公告稱,其於2018年4月20日申請參加H股全流通試點,並於2018年4月23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批准。

5、2018年5月-7月:《H股“全流通”試點業務指南(試行)》發佈,另2家試點企業產生

  (1)2018年5月9日:中國航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HK.2357)發佈公告稱,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參加H股全流通試點已於2018年5月9日獲得中國證監會正式批准。

  (2)2018年5月22日:中國結算發佈《H股“全流通”試點業務指南(試行)》,就市場參與人參與H股“全流通”試點業務、帳戶安排、跨境轉登記和境外集中存管、境外上市股份境內持有明細的初始和變更維護、公司行為、清算交收與風險管理措施、業務收費等進行了規定,並明確“本指南未作規定的,參照本公司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其他業務規則辦理”。

  (3)2018年7月10日:山東威高集團醫用高分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HK.1066)發佈公告稱,其於2018年7月10日收到中國證監會就其申請參加H股全流通試點的正式批准函件。

6、2019年6-11月:“H股全流通”全面推行的條件具備,《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發佈

  (1)2019年6月14日: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擴大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答記者問,明確表示,“在試點基礎上,證監會和有關方面經認真研究和評估,認為H股‘全流通’已具備全面推開的條件。”

  (2)2019年11月14日:中國證監會發佈《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業務指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9]22號,下稱“《業務指引》”),並明確由中國結算和深交所應當按照本指引制定並發佈“ 全流通”業務實施細則,明確具體業務機制和安排。

7、2019年12月31日:中國結算和深交所聯合發佈《H股“全流通”業務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明確,“H股‘全流通’業務涉及的跨境轉登記、存管和持有明細維護、交易委託與指令傳遞、結算、結算參與人管理、名義持有人服務等相關業務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參照中國結算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香港)、深交所其他業務規則辦理。”

               

二、H股全流通的操作指引

《實施細則》是在《業務指引》等上位規則的框架下,規範H股“全流通”登記存管、交易結算業務的基礎性規則,包括總則、跨境轉登記、存管和持有明細維護、交易委託與指令傳遞、清算交收、名義持有人服務、風險管理、結算參與機構及結算銀行管理和附則共9章51條。登記存管上,股份完成跨境轉登記後,在境外以中國結算香港的名義記載於香港結算帳戶系統,在境內通過深市A股帳戶實現相關股份的承載和明細維護;交易結算上,投資者通過境內證券公司提交股份委託指令,最終在香港聯交所實現股份流通。需要說明的是,相關H股公司境內股東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功能(包括額度內供股和公開配售)因技術原因暫未開通,後續在技術系統等條件具備後將按程式推出。

根據《業務指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H股全流通的重點問題如下:

1、全面推行H股全流通與試點相比的變化            

  (1)不再對公司規模、行業等設置限制條件,在滿足外資准入等管理規定的情形下,公司和股東可自主決策,依法依規申請實施“全流通”。

  (2)不設家數限制和完成時限,按照“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原則有序推進。

2、H股全流通的適用對象和範圍

H股公司或擬申請H股首發上市的公司以下類型股份可申請H股“全流通”:

  (1)境外上市前境內股東持有的內資股;

  (2)境外上市後在境內增發的內資股;

  (3)外資股東持有的未上市流通股份。

獲中國證監會批准參加H股“全流通”業務的H股上市公司完成相應資訊披露後,將無質押、凍結、限制轉讓等限制性狀態的H股“全流通”股份轉登記至香港股份登記機構,成為可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流通的股份。

3、適用的前提條件

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可自主協商確定申請流通的股份數量和比例,並委託H股公司提出“全流通”申請。其前提條件有4個:

  (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2)符合國有資產管理政策(下述列舉包括但不限於):

       i.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國合字[2007]10號)的附件《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實施細則》明確:上市公司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非境外上市股份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包含“涉及國家或國有法人持股的,還需提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准檔”。

     ii.   關於《國資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產權[2018]760號)的問題解答:股份公司擬在香港或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申請發行股票並上市,需要申請辦理股東標識管理。

    iii.   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事項服務指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專案編碼:44045)”中涉及“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申請材料中包含:國有股權設置管理及國有股份轉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關批復文件。

  (3)符合外商投資政策

需符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及屆時最新的要求。

  (4)符合行業監管政策

       i.   金融、類金融行業公司,以及其他對股東資質設置准入要求行業的公司,申請H股“全流通”原則上應當事先取得行業監管部門同意。

     ii.   國有股東所控股公司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申請“全流通”,應當符合國有股權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4、適用程式

H股“全流通”申請納入中國證監會現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發)審批”行政許可程式辦理。H股公司可單獨或在申請境外再融資時一併提出申請;未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可在申請境外首發上市時一併提出申請。

  (1)上述行政許可程式要求的“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申請材料如下:

       i.   申請報告及相關文件。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公司演變(含歷史沿革及股權變動情況)及業務概況、公司治理結構(含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選任及構成)、財務狀況與經營業績、參與H股“全流通”的可行性及準備情況、參與H股“全流通”方案;相關檔包括: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特殊行業許可證(如適用),關於審核關注要點的說明,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申請人及仲介機構聯絡表;

     ii.   行業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如適用);

    iii.   國有股權設置管理及國有股份轉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關批復文件(如適用);

    iv.   申請H股“全流通”的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授權檔及關於股份合規取得情況的說明;

      v.   境內法律意見書(附關於審核關注要點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及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字律師關於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

  (2)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申請“全流通”審核關注要點如下:

       i.   公司及各下屬公司業務範圍是否涉及國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的領域,本次H股“全流通”前後是否持續符合有關外資准入政策。

     ii.   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近兩年是否存在涉嫌違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160號)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國發〔1997〕21號)等證券、期貨法律法規行為的情形。

    iii.   公司及各下屬公司、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以及就本次H股“全流通”事項聘請的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是否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及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

    iv.   公司及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是否屬於國發〔2016〕33號文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

      v.   本次H股“全流通”事項是否履行了完備的內部決策程式,是否取得了必要的內部批准和授權;是否履行了取得行業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意見書(如適用)、國有股權設置管理及國有股份轉為境外上市股份的有關批復文件(如適用)等必要的外部批准程式。

    vi.   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股東持股是否涉及內部職工直接持股、股份代持或間接持股的情形;如涉及,是否符合《關於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等有關規定。

  (3)香港聯交所的審核

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決策(HKEx-LD56-1)《被 Y 公司持有的 X 公司內資股可否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為H 股在聯交所上市並在公開市場發售?》的要求,“由於 X 公司已清楚制定內資股轉 H 股的方法,並已在實行轉股建議前在上市檔內向投資者公佈此方法及其他適當的披露,聯交所裁定:  

       i.   在事先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已遵守及公佈 X 公司正式制定的轉股程式前提下,X 公司的內資股可轉至香港,作為 H 股在聯交所上市及在公開市場發售;

     ii.   要將內資股轉至香港,必須符合在聯交所上市的既定行政程式,包括呈交所需的檔及交付股份,以便將股份登記在香港的股東名冊內;

    iii.   X 公司在轉股建議實行之前,可預先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內資股作為 H 股在聯交所上市,以確保轉股程式經通知聯交所及交付股份使之登記在香港的股東名冊後可迅速完成。不過,由於一家公司首次上市之後再安排其他股份掛牌一般被聯交所視為純行政事宜,故聯交所並不認為公司須事先提出申請作為符合轉股,將該等股份作為 H 股上市及發售的條件;及

    iv.   Y 公司持有的內資股份轉為H 股並將該等股份作為 H 股上市及出售一事毋須另經 X 公司的股東在股東大會及/或分類股東大會上通過。”

(4)外匯登記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54號)第四條規定,“境內公司境外上市後,其境內股東根據有關規定擬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應在擬增持或減持前20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境內股東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持股登記:(一)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持股登記表》(見附件2);(二)關於增持或減持事項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有);(三)需經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批准的,應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檔;(四)前述材料內容不一致或不能說明交易真實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在系統為境內股東辦理登記,並通過系統列印業務登記憑證,加蓋業務印章後交境內股東。境內股東憑此登記憑證到銀行辦理增持或減持境外上市公司股份開戶及相關業務。”

5、公司申請H股“全流通”是否需要經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會表決通過

  (1)《業務指引》的解答

公司申請H股“全流通”,應當依法合規、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東知情權和參與權,並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式。根據試點經驗,三家試點公司均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了“全流通”事項相關程式,以及不適用於股東大會/類別股東會的表決程式等內容。相關事項同時也應當符合香港聯交所上市決策(HKEx-LD56-1)等規則要求。

  (2)H股全流通全面推行之前的公司章程規定

在H股全流通全面鋪開之前,多家“A+H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載入下列條款:“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公司內資股股東可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境外投資人,並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轉讓的股份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還應當遵守境外證券市場的監管程式、規定和要求;但不需要召開類別股東會表決。”該等規定避免了日後監管政策發生變化時若涉及該問題類別股東表決的困難與障礙,保障了該類股票依法轉讓及上市交易的權利。

  (3)《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遺留問題

      i.    第80條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視為變更或者廢除某類別股東的權利;……(二)將該類別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其他類別,或者將另一類別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換作該類別股份或者授予該等轉換權;……”

     ii.   第79條規定,“公司擬變更或者廢除類別股東的權利,應當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和經受影響的類別股東在按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分別召集的股東會議上通過,方可進行。”

H股全流通屬於上述界定的“變更或者廢除某類別股東的權利”的情形;上述規定的“內部表決程式”與香港聯交所上市決策(HKEx-LD56-1)是不同的。而在《業務指引》與《實施細則》發佈並實施後,上述《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的相關條款是否予以修改或廢止,有待相關國家主管機關進一步明確。

6、H股公司“全流通”後,向境內主體增發的股份仍為內資股

7、境內股東通過A股證券帳戶參與H股“全流通”業務,不需要專門新開證券帳戶

8、境內股東應如何通過H股全流通機制買賣H股股票

境內股東應通過相應H股公司(即H股公司應獲得投資者授權),選擇一家境內證券公司,參與H股“全流通”交易。具體路徑為,通過境內證券公司提交交易委託指令,經由深圳證券通信有限公司,傳遞至上述證券公司指定合作的香港證券公司,由香港證券公司按照香港聯交所規則在香港市場進行相應的證券交易。

H股“全流通”機制下,境內股東僅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增減持本公司在香港聯交所流通的股份。目前這一增持功能因技術原因暫未開通,將在技術系統等條件具備後按程式推出。

9、跨境轉登記及完成後H股“全流通”股份如何登記

  (1)雙邊要求

    H股上市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參與H股“全流通”業務的,應向中國結算申請辦理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部分或全部退出登記;並應當按照香港市場要求,在香港股份登記機構等機構履行手續,完成相關股份在香港市場的登記。

    H股“全流通”股份在完成跨境轉登記成為境外上市股份後,不得再轉回成為非境外上市股份。

  (2)登記與記載

    H股“全流通”機制下,完成跨境轉登記後的股份以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即“香港結算”)代理人的名義登記於H股公司的股東名冊,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香港)有限公司(即“中國結算香港”)的名義記載於香港結算的帳戶系統。

  (3)香港聯交所上市決策的明細

    香港聯交所上市決策(HKEx-LD56-1)注釋明確:“為了 Y 公司能夠自中國結算撤出股份,並將股份重新登記在 X 公司于香港的股東名冊上,Y 公司可就特定股數向 X 公司出具按指定格式編制的除名請求書,並隨附有關的股份所有權檔。X 公司然後會向其在香港的股份過戶登記處發出通知指示, 表明由某一指定生效日期起,其在香港的股份過戶登記處將向 Y 公司發出該指定股數的 H 股股份證明書,而 Y 公司在中國結算的股權將相應減少。此外,在收到中國證監會批准和完成有關撤回股份手續後,X 公司亦會在建議的生效日期之前不少於三日前發表公告通知股東及公眾有關事宜。”

10、    H股“全流通”後有關境內股東不會出現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中

  (1)原因

    對H股“全流通”機制下的境內股東而言,其持有的股票以中國結算的名義託管在中國結算香港,以中國結算香港的名義存管於香港結算,並以“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為最終名義持有人列示於H股公司的股東名冊。

  (2)特別事項

    投資者因繼承、離婚、法人資格喪失、捐贈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過戶業務、質押登記業務以及協助執行,參照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辦理。因以上非交易過戶或司法扣劃業務獲得H股“全流通”股票且非該標的原股東的投資者,只能賣出該標的股票,不能買入該標的股票。

11、    境內證券公司如何參與H股“全流通”相關業務

境內證券公司參與H股“全流通”交易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經紀業務管理相關要求,對客戶委託所涉及的交易資格、資金、證券、價格等內容進行核查,查驗資金、證券是否足額,確保客戶委託的標的範圍、外匯額度等符合相關規定,維護正常交易秩序。

同時,參與證券公司應當具備“全流通”要求的相關技術系統和運維能力,應滿足接入中國結算,深圳交易所等技術系統的測試驗收,確保技術系統穩定運行。

12、    A+H股公司並不涉及H股“全流通”的問題

H股“全流通”改革對A股市場運行並無直接影響。改革只涉及僅在香港市場上市的單H股公司,相關境內未上市股份轉為H股後將全部在香港聯交所上市交易。截至2020年1月14日現有的119家A+H股公司並不涉及H股全流通問題。

   

三、H股全流通對公司選擇於香港上市方式的影響

自1993年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開創了中國境內企業以H股方式赴港上市的先河,香港證券市場成為中國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的重要選擇。而通過紅籌模式或H股模式於香港上市是基於不同的考量:

1、紅籌模式與H股模式簡要比較


紅籌模式

H股模式

在境外註冊成立,適用境外法律和會計制度,但主要資產、業務等均在境內的公司

在中國境內註冊成立,適用中國法律、在香港上市發行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內權益重組注入境外擬上市主體(如開曼公司、百慕大公司等香港聯交所接納的司法管轄區主體)

公司形式需為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聯交所、香港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香港聯交所、香港證監會

(1)無需中國證監會前置審批,受中國境內法規政策變化影響較小;

(2)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可在香港聯交所自由流通;

(3)上市公司主體在境外,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為境外資產,有利於資產全球化配置;

(4)上市後再融資按照香港聯交所的相關規則進行,程式相對簡單,時間較快,有利於迅速籌集資金用於公司業務經營。

(1)未來可以現有上市主體為基礎,以H+A方式實現兩地上市;

(2)無需進行為實現公司業務、資產“出境”而設計重組的紅籌架構;

(3)重組過程中不涉及紅籌架構中離岸公司、SPV公司的境外法律適用、運營管理問題。

(1)涉及跨境重組,需留意相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重組成本等問題;

(2)如未來有回歸A股計畫,則需拆除紅籌架構。

(1)首發上市需受中國證監會的審核監管,需要取得中國證監會的同意;

(2)上市後再融資,需依據《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檔及審核程式的監管指引》等規定經中國證監會前置審批,審核時間相對紅籌模式通常更長,受到中國境內政策影響的不確定性較大。

注:中國證監會在2017年7月7日新聞發佈會上指出:H股公司(含A+H公司)向我會提出境外再融資申請時,可以申請“一次核准、分次發行”,並就在境外分次發行過程嚴格遵守境內外有關法律法規(包括涉及權益變動的資訊披露要求等)作出專項承諾;獲得核准後,在批復的額度和有效期內,可以結合境外市場情況分次發行;每兩次發行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每次發行不得少於核准額度的25%,未用完的額度在批復到期後自動失效。

2、H股的流動性

在H股全流通施行之前,香港市場的H股公司可分為三類:

  (1)不能自由流通內資股+H股

當境內企業赴港IPO上市後,其在香港市場發行的H股可以自由流通,外資股也能轉為H股流通股,僅有上市前境內股東持有的“內資股”受中國證監會監管規定為“非上市股”而不能流通,只能在中國法人或自然人、合格國外機構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之間轉讓。

  (2)A+H構架下的H股

根據《關於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記存管有關事宜的通知》(證監國合字[2007]10號)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記存管業務實施細則》(中國結算發字[2007]52號)的規定,“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記存管業務按照人民幣普通股登記存管的規定執行。”

據此,不能流通H股公司可以選擇在H股上市後,再安排內資股在A股市場上市,即實現內資股流通。

  (3)全流通H股

在“H股全流通”全面推行之前,建設銀行是唯一一家理論上的H股全流通公司。當時建設銀行在赴港上市《招股章程》說明“本行發起人持有的內資股將於全球發售完成後,轉換為H股,並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並經中國證監會特批通過。

由於歷史因素以及紅籌模式和H股模式對企業重組方式的不同要求影響,紅籌公司多為小型企業;H股公司大多是大型國企;而由於H股公司融資前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經審批批准後才可增發,而紅籌股公司融資則不受中國證監會監管,因此在融資方面紅籌股公司在自由度上更有優勢。

若計畫回歸A股市場,則由於H股公司本身受中國證監會監管,其主體資格是中國境內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A股市場對主體資格的要求;而紅籌公司在設立階段已將企業的權益重組注入境外擬上市公司,若計畫重回內地A股市場,則需要拆除紅籌架構、重新搭建股份有限公司結構、將企業的權益資本轉移回內地,再申請上市,這其中涉及的時間成本較高,程式較為繁瑣。

3、H股全流通的影響

正如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就全面推開H股“全流通”改革答記者問所述:目前,單H股公司境內未上市股份存量不大,僅相當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股份總市值的不足7%。試點經驗表明,試點公司和相關股東申請實施H股“全流通”,更加關注境內未上市股份獲得市場化的估值,擴大公司在香港上市股份的流通規模,認為這將吸引更多國際投資者投資H股公司,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股東利益。H股公司實施“全流通”後,受國資管理、維持控制權和市場估值水準等多種因素影響,預計相關股東特別是大股東的交易活動將較為有限,對市場運行影響不大。

目前“H股全流通”已全面推行,此舉將提升企業股票流通量,改善流通市值和企業規模不匹配問題,拓寬股東資金退出管道。對於實施“H股全流通”的公司而言,因股東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完全自由流通,股東將更有動力提升公司業績、吸引投資者,更有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對於擬於香港上市的境內公司(尤其是不在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內的公司)而言,在“H股全流通”實施後,其可以根據紅籌模式與H股模式各自的優劣進行考量,選擇符合自身上市目的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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