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淺析收購職工持股會所持股權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作者: 李繼志、吳超 類別: 法律研究 2020.03.12

職工持股會是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性質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歷史產物,曾為公有制企業改制產生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目前處於一種模糊的尷尬位置,給職工持股會轉讓其持有的公司(“標的公司”)股權(“股權交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礙。本文將通過幾則案例簡要分析在包含職工持股會作為轉讓方的股權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一、案例

案例一 陳某某、廣西某某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6)桂民申203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廣西某某某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醫藥公司”)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有限責任公司,改制時由於公司職工眾多,該公司採用職工持股會集中管理職工股的持股方式,包括陳某某在內的出資職工以持股會會員的身份加入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會作為一名股東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代表出資職工行使股東權利,出資職工通過持股會按其出資額享有收益權和其他權利。因此,職工持股會是公司股東,包括陳某某在內的出資職工是通過職工持股會行使權利、享有實際股權的持股職工,持股職工個人不是公司股東。

案例二 胡某某與南京長江某某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6)蘇民再308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職工持股會系代表持股職工行使股東權利,真正享有股東權利的是持股職工。本案中,南京長江某某有限公司(“長江公司”)職工持股會於2004年6月經南京市總工會批准而設立,是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長江公司成立時有77名持股職工,登記時將5名職工登記為股東,其餘72名職工成立職工持股會,以職工持股會作為名義股東予以工商登記。長江公司職工持股會沒有獨立的財產,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長江公司對職工持股會的產生、組成是明知且同意的,長江公司出具給周某某等部分職工的預收認股款收據,也能證實持股職工系向長江公司出資,長江公司對此予以接受,代表長江公司認可持股職工身份。隨著我國公司登記制度的完善,職工持股會因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無法再登記為公司股東。現長江公司職工持股會會員(即持股職工)作出決議解散職工持股會,要求持股職工登記為公司股東,未違反法律規定以及長江公司章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存在的法律風險

上述兩則案例反映出在實踐中,裁判機關對於職工持股會是否具備股東資格的分歧。由於現行法律並未對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做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是否是適格的股東,是否有權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存在不確定性。如股權交易以職工持股會作為股權出讓方,在交易過程中或完成後,個別會員以職工持股會不具有股東資格為由,主張股權交易無效且得到法院支援,則股權受讓方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另外,職工持股會主要採用新設社會團體法人、依託工會的非法人團體等形式運行。基於其自身屬性,職工持股會一般並無足夠或獨立的財產,如股權交易中職工持股會發生違約等情形,受讓方主張職工持股會承擔違約責任甚至主張已支付款項的返還(如職工持股會已將收到的款項分配給其會員)都可能存在困難。

三、對策

就上文所述的交易風險,從實務角度,可考慮採用以下對策以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一)盡職調查

一個細緻而有效的盡職調查是股權交易的先決條件,就本文所述股權交易的盡職調查,應著重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公司的改制歷史。改制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地方性檔的規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手續,改制過程中職工持股會取得股權的過程是否清晰、合法。

2、職工持股會的法律性質。根據職工持股會章程及當時地方性的規定,職工持股會是否設立為獨立的法人團體,是否履行了相應的設立程式,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工作場所、議事規則及決策程式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是否有權作為股東持有標的公司股權。

3,職工持股會會員真實的意思表示。職工持股會會員名冊是否完整及履行了必要的備案手續,歷史沿革中會員的增加及減少是否已完整履行了法律和章程規定的程式,是否存在爭議,會員是否明確知曉職工持股會的章程,是否認可其作為職工持股會會員應當受職工持股會章程或其他職工持股會內部相關文件的約束,並同意由職工持股會作為標的公司股東持有標的公司股權。

4、職工持股會會員是否具有成為標的公司股東的實質要件。是否存在職工持股會會員向標的公司出資並為標的公司接受、標的公司向職工持股會會員出具《股東出資證明書》等事實。

5、當地的司法實踐。如上文所述,目前現行法律並未對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做明確規定,職工持股會是否是適格的股東各地裁判機關的觀點並不一致,適當核查標的公司所在地關於職工持股會法律地位的規定及法院的裁判思路,有助於對可能發生的糾紛作出合理的預判。

(二)交易結構的設計

在上述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合理的交易結構及交易檔的設計,亦有利於減少受讓方的法律風險。

1、將職工持股會根據其章程、議事規則或其他內部檔規定的許可權及程式,由職工持股會權力機構作出的同意轉讓標的公司股權的內部決議作為交易的先決條件。

2、將職工持股會會員簽署的關於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檔作為先決條件。如操作中存在困難,則可在職工持股會將股權轉讓款分配給每個會員時同時取得每個會員的同意檔,作為履行股權轉讓後的義務。

3、由職工持股會中持有出資比例較大的會員或同時擔任標的公司高級管理人的會員提供適當的擔保。

4、增加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期數、支付結點,適當延長支付期限,留出合理時間以便潛在糾紛(如有)能及時出現浮出水面,以免支付全款後出現糾紛而陷入被動。

5、標的公司為職工持股會轉讓股權提供擔保,但應當考慮其他股東(如有)的同意以及日後標的公司及債權人(如有)對可能涉及濫用股東權力的質疑或爭議。

職工持股會持股大多是企業改制的產物,歷史長、情況複雜,容易產生糾紛。因此,無論是在股權轉讓的交易中,還是企業上市的過程中,都應當充分重視、妥善處理,以免對公司及相關方的商業安排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實際操作中,建議選聘有經驗的律師根據專案的實際情況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通過有效的盡職調查及合理的交易結構及檔的設計,盡可能降低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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