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取消外債逐筆登記改革簡析

作者: 解巍、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20.04.01

“外債”在《外債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中的定義為“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而“辦理外債登記”亦作為確定的原則在第二十二條重申:“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以下簡稱“19號文”)規定,“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逐筆登記或備案手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髮[2016]132號,現已被下述9號文取代)及《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以下簡稱“9號文”)對於外債使用了一個新的表述——跨境融資,並將其定義為“境內機構從非居民融入本、外幣資金的行為。”根據9號文規定,“企業應當在跨境融資合同簽約後但不晚於提款前3個工作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資本專案資訊系統辦理跨境融資情況簽約備案”。非銀行債務人作為外債登記申請人,應當在外債合同簽約後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辦理外債簽約登記後,外匯局應發給債務人加蓋資本項目業務印章的《境內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

根據上述規定,非銀行債務人應當就外債簽約辦理逐筆登記。如今,作為外債登記管理改革的優化措施,外匯管理部門正試行取消逐筆登記。本文將就這一改革進行簡要分析,以期為關注外債登記事宜的人士提供參考。

一、外債登記改革進程

1、  2019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就跨國公司的集中外債額度和簡化外債登記作出規定

根據日期為2019年3月15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規定,關於“跨國公司”的外債管理、外債登記主要簡化調整如下:

第一,在外債方面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即跨國公司可根據宏觀審慎原則,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外債額度,並在集中額度的規模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借用外債業務;

第二,大幅簡化外債登記手續: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即所在地外匯局)向主辦企業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根據經備案集中的額度為其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主辦企業無需分幣種、分債權人(或債務人)逐筆辦理外債登記;銀行和企業無需報送36號文規定的3張手工報表(注:36號文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號),已被7號文取代)。

後於2019年10月18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政策問答》(以下簡稱“《7號文政策問答》”),就7號文涉及的關鍵問題作了回應。

2、  2019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進行試點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

根據日期為2019年10月23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以下簡稱“28號文”)第六條規定,“……試點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試點地區非金融企業可按淨資產2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非金融企業可在登記金額內自行借入外債資金……。”

日期為2019年10月25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總經濟師王春英出席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優化外匯管理措施、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有關政策情況(實錄)》顯示,“改革企業外債登記管理。……擬先行在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試點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借入逐筆登記要求,試點地區企業可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並在淨資產2倍內自行借、用、還外債資金。”

3、  2019年12月:發佈橫琴澳門投資企業跨境投融資便利政策概要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19年12月20日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進一步便利橫琴澳門投資企業跨境投融資》(以下簡稱“《澳資企業新政策》”),以進一步便利橫琴澳門投資企業跨境投融資。該文涉及外債登記改革的內容包含“一是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橫琴澳資企業可按淨資產2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並直接在銀行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購匯等手續……。”

4、  2020年2月:首家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業務落地深圳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於2020年2月18日發佈一則動態《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首單業務落地》,表示“2月10日,深圳某智慧科技企業作為全國首家企業參與了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企業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線上申請並提交資料,成功辦理了總額等值6億人民幣的一次性外債登記。”

此後,日期為2020年2月25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金融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外匯政策問答》(以下簡稱“《深圳新政策》”)中提及“6項跨境投融資創新和便利化管理措施”,包含“外債登記改革”的內容為“1.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企業可按不超過淨資產2倍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並在登記金額內自行借入外債資金,直接在銀行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購匯等手續……。”

但請留意,根據我們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的溝通,目前深圳市外債登記管理改革業務試點的具體規定尚未出臺,上述首家落地深圳的外債一次性登記業務屬於“特事特辦”;上述問答提及的6項跨境投融資創新和便利化管理措施在適當的時機會有正式檔在官方管道發佈。

此外,根據我們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進行的諮詢,“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的試點包含“粵港澳大灣區”,區內目前實際上已開展相應業務,操作性檔會適時發佈。

5、  2020年2月:出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外匯創新業務政策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發佈的日期為2020年2月7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關於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外匯創新業務政策的通知》(瓊匯發[2020]1號,以下簡稱“《海南新政策》”)就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改革進行了詳細規定,下文我們將著重分析。 

二、《海南新政策》等關於外債登記的規定比較

《海南新政策》明確“一、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轄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照便利化登記程式向外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業務,可在登記金額內自行借入外債資金。各銀行按照《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操作指引》(詳見附件1)辦理相關業務。”

“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在《非金融企業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操作指引》(以下簡稱“《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第二條被界定為“轄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照便利化登記程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的業務。”同時該條明確,“除‘試點企業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在境外發行債券、外保內貸履約外債登記的,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逐筆外債簽約登記;外匯局按逐筆登記的簽約額相應扣減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外,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的試點企業可以不再辦理外債逐筆簽約登記。”

下表將《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與7號文、19號文等相關規定涉及外債登記的主要內容進行比較:


主體資格

外債額度

登記申請材料

可根據實際融資需求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業務的“試點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區域範圍:註冊在轄內;

(2)  企業性質:非金融企業法人;

(3)  實際經營及外債模式要求:成立時間滿一年(含)以上且有實際經營業務活動,並已經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

(4)  合規要求:近三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企業(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

(5)  除外情況: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以及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不適用《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

(1)試點企業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不得超過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

(2)試點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淨資產*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跨境融資杠杆率初始值設定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值設定為1。

(3)試點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後一年內未實際發生外債提款的,外匯局有權將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調為零。

(4)試點企業當年淨資產較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上下浮動超過20%(含)的,應主動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申請調整一次性登記外債金額。

(5)試點企業已發生跨境融資的,外匯局應在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中扣減已逐筆登記的外債簽約金額;逐筆登記的外債償清後,試點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調增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

(6)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以及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不適用該指引。

試點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時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請書(含基本情況、擬申請一次性登記外債金額、近三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情況說明等);

(2)營業執照;

(3)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7

7

(1)涉及主體有跨國公司、主辦企業、成員企業,除外主體有: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作為主辦企業的除外);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參照金融機構管理的機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

(2)開展集中外債額度業務的跨國公司應滿足以下條件:

(a)具備真實業務需求;

(b)具有完善的跨境資金管理架構、內控制度;

(c)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電子系統;

(d)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1億美元(參加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境內成員企業合併計算);(注:該等規模的數額在部分自由貿易試驗區已放寬至5000萬美元)

(e)近三年無重大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重大外匯違規行為);

(f)主辦企業和境內成員企業如為貿易外匯收支名錄內企業,貨物貿易分類結果應為A類;

(g)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審慎監管條件。

(1)宏觀審慎原則

(2)集中成員企業全部外債額度,在所集中的額度內遵循商業慣例自行開展外債業務

跨國公司外債集中額度≤Σ主辦企業及參與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上年末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時期,跨境融資杠杆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如果某成員企業所有者權益為負數,其貢獻額度按照“零”計算。)

(3)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在為其出具備案通知書時,應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資訊系統中按照經備案的外債集中額度為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

(4)參與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並被集中外債額度的成員企業,自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日起,原則上不得自行舉借外債。

在主辦企業遞交申請之前,成員企業已經自行舉借外債的,在其自行舉借的外債全部償清之前,原則上不得作為成員企業參與外債額度集中。

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應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即所在地外匯局)向所屬外匯分局、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備案,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材料

(a)備案申請書;

(b)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授權書;

(c)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d)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影本和貨物貿易分類結果證明材料;

(e)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非中文的同時提供中文翻譯件);

(f)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

注:以上第(b)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此外,對於總部在境外的跨國公司,以上(b)(c)項材料可由跨國公司中國區總部簽署。

(2)專項材料

(3)其他材料

注:外匯局為跨國公司主辦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時,主辦企業需提供外債合同。

19號文

9

號文

19號文項下的“非銀行債務人”指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

 

注:2017年的9號文適用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法人金融機構;其中企業僅限非金融企業,且不包括政府融資平臺和房地產企業。

19號文項下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範圍內有權自行舉借國際商業貸款(包括短期和中長期),不需外匯局審批。在考慮貸款額度時,以下三個之和應從“投注差”中扣除:(1)中長期外債發生額、(2)短期外債餘額及、(3)外保內貸項下擔保人發生履約後形成的境內機構對外債務。

且19號文規定了特殊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參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規定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時的特別規定。

9號文項下的“宏觀審慎模式”要求: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

19號文項下“非銀行債務人辦理外債簽約登記”規定的“審核材料”包含申請書、營業執照、外債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條款影本(合同為外文的應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等,具體應以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的要求為准。

綜上,涉及外債一次性登記的《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和7號文等規定項下主要內容的異同點如下:

1、關於適用主體

《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及7號文規定的非適格主體均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企業,及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指參照金融機構管理的機構)。

但7號文項下涉及的主體種類較多,含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主辦企業、成員企業三類;並且需選擇符合條件的合作銀行。

2、關於借用外債模式

關於外債額度的涉及的“投注差”模式和“宏觀審慎模式”,現時在《澳資企業新政策》、《深圳新政策》和《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中要求並不相同,而這一政策關係到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借用的外債額度。

《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規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不適用該指引。該規定沒有《澳資企業新政策》、《深圳新政策》的“企業可以靈活調整借債模式”——由“投注差”改為“宏觀審慎模式”;優化力度、靈活度不同。但其規定的“試點企業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可以解讀為“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2倍”,這與《澳資企業新政策》、《深圳新政策》的標準類同,也符合28號文試點的要求。

7號文項下關于跨國公司可集中的外債額度計算公式,與《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規定類似,均與淨資產、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有關。但由於7號文項下的主體需選擇合作銀行,不同合作銀行在額度控制方面有相應規定:銀行可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專案資訊系統中通過查詢跨國公司主辦企業控制資訊表查看尚可流入額度。

請留意,根據日期為2020年3月11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髮[2020]64號)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將9號文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

3、關於幣種要求

《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沒有關於“簽約、提款、償還的幣種放開限制”的規定,沒有《澳資企業新政策》、《深圳新政策》規定的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可與簽約幣種不一致的優化措施;即《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項下的企業借用外債的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7號文關於幣種的規定有特別之處:主辦企業借入的外債的幣種,其提款幣種、還款幣種可以和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還款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況,外幣之間可以不一致,如提款幣種為美元,還款幣種可以是除了人民幣之外的其他幣種)。

4、關於申請材料

根據《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和7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主體可申請辦理外債一次性登記。

就外債一次性登記所需提交的材料,因7號文項下涉及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案,所需材料較多且較為複雜;而《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項下所需材料相對簡單。

5、關於所涉外匯部門

《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于海南轄內實施,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時需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此處僅涉及“所在地外匯局”。

7號文項下規定的“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備案”,涉及“主辦企業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即所在地外匯局)”和“所屬外匯分局、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跨國公司應通過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向所屬外匯分局、管理部備案。關於“備案通知書”的出具:行政許可受理單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備案通知書由所屬外匯分局出具,並交由主辦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轉發給主辦企業。

三、結語

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尚未推廣至全國範圍,目前《澳資企業新政策》、《深圳新政策》目前僅是原則性規定,海南轄內適用的《外債登記改革試點指引》作為正式發佈生效的檔已具備實際操作意義。但我們注意到,現時的三個試點政策並不完全相同,有一定的差異性;預計未來試點擴大至全國範圍時可能會出臺統一的規定。

此外,如果一家公司借用外債,既符合7號文項下的跨國公司辦理集中外債額度規定,又符合試點地區的外債一次性登記改革要求,則視乎其有無申請辦理或參與“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有無在新的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項下申請外債一次性登記,判斷最終可適用何種方式舉借外債。除以上所述外債登記管理改革相關規定外,請留意根據2020年2月1日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銀髮[2020]29號),對疫情防控確有需要的,可取消企業借用外債限額等,並可線上申請外債登記,便利企業開展跨境融資。

在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逐漸推行的過程中,我們會持續關注這一變化及外債相關事宜,以期適時為關注外債的相關人士提供建議。

免責及版權申明

       本文章僅為交流之目的,不構成李偉斌律師事務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歡迎轉發本文章。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章的內容,請注明文章來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