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一份合同能否約定適用多法域法律

作者: 陳學斌、孫王囷 類別: 法律研究 2020.08.19

在跨境交易日趨便利且頻繁的當下,交易合同的設計也愈發多樣且複雜。交易環節眾多時,一份交易合同可能涉及數個民事法律關係。不同交易主體從維護各自利益出發,均希望交易合同能適用有利於其自身的法律。另外,交易主體也可能基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考量,選擇適用最有利於交易的准據法。那麼,一份合同是否能夠約定同時適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從而滿足當事人各方面的需求呢?本文將從我國國際私法衝突規範出發,結合審判實踐,就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一、 一份合同能否約定適用多法域法律的中國[1]法基礎
我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以意思自治為原則,以強制規定為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下稱“《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法律適用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排除適用、無需通過衝突規範指引而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一)涉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反傾銷的;(六)應當認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意思自治原則相適應,我國對涉外民事關係的處理采“分割法”。分割法,指將一個案件分割為若干問題,每個問題分別進行法律選擇分析的過程和方法。與傳統的整體法相比,分割法的出現大大增強了衝突規範的靈活性,以及個案在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上的公正性,並極為有效地避免了傳統整體法的僵化弊端[2]。分割法能夠尊重個案的特殊性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實現秩序和自由的統一。《法律適用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案件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涉外民事關係時,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

上述立法與司法解釋表明,對同一案件中不同的涉外民事關係可分別適用不同的准據法,當事人對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自由約定。因此,當事人在一份合同中約定適用多法域法律,有法律基礎,但前提是該合同應同時涉及多個涉外民事關係,且不違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的強制性規定。下面,本文將結合審判實踐進一步分析。

二、 一份合同約定多個法域法律的審判實踐
(一) 約定就同一法律關係適用不同法域法律,應視為約定不明
下列案件中,法院認為當事人對合同適用法律約定不明,其主要理由是當事人對同一法律關係約定適用兩個以上法域的法律。
1. 雁*山公司訴富*公司等國際多式聯運貨物滅失賠償案

該案糾紛中,富*公司簽發全程多式聯運提單,收貨人為雁*山公司。提單正面爭議解決條款載明:提單項下的糾紛應適用香港法律並由香港法院裁決。提單背面條款載明:應適用海牙規則及海牙維斯堡規則處理糾紛。後,因雁*山公司在提貨地點發現箱內貨物丟失,雁*山公司以富*公司、另一承運人以星公司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該案由廈門海事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審理過程中,法院決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未適用香港法律或海牙規則及海牙維斯堡規則。法院認為,提單正面記載適用香港法律,背面記載適用海牙規則及海牙維斯堡規則,並未指明各自用於解決合同的哪一方面的問題,即實際上是把合同作為一個整體同時適用兩種法律,這在審判中實際上是無法執行的。因此法院最終選擇適用提單簽發地、貨物起運地所在地的中國法律。

2.*邦公司租賃合同糾紛若干案件
*邦公司是一家註冊地為香港、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曾多次因為承租人違約而在中國內地起訴。*邦公司業務合同的法律適用條款均約定,業務合同本身可由香港法律或中國內地法律解釋。在(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9號、(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2號、(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47號案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認為,同時適用兩個法域法律的約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應當視為約定不明,即合同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所以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合同適用的准據法。

(二) 同一交易中針對不同法律關係,可約定適用不同法域法律
1.*邦公司租賃合同糾紛若干案件
接上案例,在*邦公司(2008)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59號、(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47號案中,主合同之外還有保證人單獨向出租人*邦公司出具的保證函,保證函明確約定適用香港法律,法院認可了這一約定,即適用中國法律審理租賃協議糾紛,而適用香港法律審理保證函糾紛。

2.林**與王**、王**、裕*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
該案由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號為(2016)粵04民初28號。

原告林**為澳門居民,被告均為中國居民及企業。林**與王**在珠海簽訂《借款合同》,約定適用澳門法律。同日,裕*公司向林**出具《承諾書》,承諾為王**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處理林**與王**之間的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應當適用澳門法律。因林**還訴請王**、裕*公司廣東分公司及裕*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由於上述各方沒有明示選擇處理該項爭議適用的法律,根據《法律適用法解釋》第十三條“案件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涉外民事關係時,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確定應當適用的法律”及《法律適用法》第二條關於最密切聯繫原則的規定,中國內地法律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故處理該項涉外民事關係應當適用中國內地法律。

三、 實務指引
在許多跨境交易的合同中,主合同關係與從合同關係等不同民事關係會在同一份合同中體現,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單獨選擇每一涉外民事關係所適用的法律。即當事人可針對某一“民事關係”選擇適用法律,可以不就“合同”選擇統一適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編著的關於《法律適用法》理解與適用相關文章中認為,合同的實質內容可以“分割”,對此,並沒有限定當事人只能選擇一個法律,因此,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的實質內容“分割”開來,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如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各自的義務受各自履行地的法律支配,或者,當事人也可以規定整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受一個法律支配,但又規定某些環節,如交貨期限,對品質提出的異議期限等適用另一準據法[3]。

綜上,一份合同可以約定適用多個法域法律。但應對合同中不同的民事法律關係分別約定不同的准據法,避免對同一民事法律關係適用兩種或以上准據法,導致約定不明;交易合同中,應避免籠統約定合同整體適用兩個或以上法域准據法的情形。

 

[1]為本文寫作之目的,本文所述“中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大陸,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

[2]鮑丹. 論法律關係分割法對衝突規範的軟化處理[J]. 經濟與法, 2013, (5): 140-141.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條文理解與適用[M]. 北京: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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