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一次性外債登記改革簡析

作者: 解巍、李俊娜 類別: 法律研究 2020.10.14

自2019年10月23日發佈並實施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以下簡稱“28號文”)規定“試點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逐筆登記”以來,試點地區的外匯管理部門相繼發佈了相應的外債登記管理改革檔,就一次性外債登記業務作出了明確的指引。該等檔主要包括: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簡稱“海南外匯局”)發佈的日期為2020年2月7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關於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外匯創新業務政策的通知》(瓊匯發[2020]1號,以下簡稱“海南1號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以下簡稱“廣東外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深圳外匯局”)聯合發佈的日期為2020年3月30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關於外匯管理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發展的通知》(粵匯發[2020]15號,以下簡稱“粵15號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發佈的日期為2020年5月29日的《關於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外債便利化政策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匯[2020]37號,下稱“北京37號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簡稱“上海外匯局”)發佈的日期為2020年6月4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開展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上海匯發[2020]26 號,以下簡稱“上海26號文”)。

關於外債登記管理改革事宜,我們於2020年4月發送的《取消外債逐筆登記改革簡析》《粵港澳大灣區之外債登記管理改革簡析》兩篇文章中,已對外債登記改革的進程、海南1號文、粵15號文等進行了詳細闡述。本文將進一步對海南1號文、粵15號文、北京37號文、上海26號文規定的一次性外債登記改革內容作出簡要分析和對比,方便讀者參考。 

一、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的定義
海南、粵港澳大灣區、北京及上海的相關試點政策中對“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北京37號文描述為“一次性外債登記試點”)定義基本一致,均為“轄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照便利化登記程式向相應外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的業務”。 

在仍需辦理逐筆外債簽約登記的問題上,(1)就範圍而言:海南1號文、粵15號文、上海26號文的規定的範圍相同,均包括“試點企業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在境外發行債券、外保內貸履約外債登記”;北京37號文在上述基礎上額外增加了“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外債資金境內股權投資試點”。(2)就扣減額度而言:海南1號文、粵15號文、北京37號文、上海26號文的規定相同,均為“相應外匯局按逐筆登記的簽約額相應扣減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 

具體規定如下:

文件

定義

辦理機構

其他相關內容


 海南1號文 



轄內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照便利化登記程式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的業務



海南外匯局轄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所在地外匯局



除“試點企業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在境外發行債券、外保內貸履約外債登記的,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逐筆外債簽約登記;外匯局按逐筆登記的簽約額相應扣減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外,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的試點企業可以不再辦理外債逐筆簽約登記。



 粵15號文 



符合指引各項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照便利化登記程式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即外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的業務



廣東外匯局、深圳外匯局轄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所在地外匯局



 上海26號文



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照便利化登記程式向上海外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業務



 上海外匯局



  北京37號文



 符合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可按照便利化登記程式向中關村中心支局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的業務



  中關村中心支局



除“海澱園企業以下外債登記事項應到中關村中心支局辦理逐筆外債簽約登記: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在境外發行債券、外保內貸履約形成外債、外債便利化額度試點、外債資金境內股權投資試點。中關村中心支局按逐筆登記的簽約金額相應扣減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外,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的企業可以不再辦理外債逐筆簽約登記。



注:試點企業向離岸銀行借用的商業貸款視同外債管理。發生提款和還本付息時,試點企業需到相應外匯局逐筆辦理非資金劃轉類提款、還本付息備案。


二、主體資格要求

就海南、粵港澳大灣區、北京及上海的相關試點政策對主體資格的要求,相關規定基本一致,如均要求需為註冊在相應的外匯局轄內的非金融企業、要求有實際經營及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且不適格的主體範圍相同;但北京的規定稍有特別之處:“註冊在中關村科學城海澱園區、且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發佈的海澱園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庫內的企業”方可參與一次性外債登記試點。 

具體如下:

 文件

主體資格要求

區域範圍

企業性質

實際經營及外債模式要求

合規要求

除外情況


海南1號文



註冊地在海南外匯局轄內



非金融企業



成立時間滿一年(含)以上且有實際經營業務活動,並已經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



近三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企業(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自成立之日起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



房地產企業、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以及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不適用。



粵15號文



註冊地在廣東外匯局/深圳外匯局轄內



北京37號文



註冊在中關村科學城海澱園區,且在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發佈的海澱園高新技術企業名錄庫內的企業



上海26號文



註冊地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


三、外債管理模式及外債登記額度
在海南1號文、粵15號文、北京37號文、上海26號文項下,相應的試點企業所需選擇的外債管理模式、外債額度規定基本一致。即:試點企業均需選擇“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且相應的外債登記額度均不得超過試點企業淨資產的2倍,在某些情形下該外債額度將予調整。 

具體規定如下:

文件

外債管理模式

外債登記額度

額度調整


海南1號文



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



(1)試點企業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不得超過其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2)試點企業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淨資產*跨境融資杠杆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跨境融資杠杆率初始值設定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初始值設定為1。



(1)試點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後一年內未實際發生外債提款的,外匯局有權將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調為零。(2)試點企業當年淨資產較上年末經審計的淨資產上下浮動超過20%(含)的,應主動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申請調整一次性登記外債金額。(3)試點企業已發生跨境融資的,外匯局應在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中扣減已逐筆登記的外債簽約金額;逐筆登記的外債償清後,試點企業可向外匯局申請調增一次性外債登記額度。



粵15號文



北京37號文



上海26號文


需注意的是,根據日期為2020年3月11日的《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髮[2020]64號,以下簡稱“64號文”)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以下簡稱“9號文”)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

除海南1號文早于64號文發佈外,在64號文之後發佈的粵15號文、北京37號文、上海26號文均未隨64號文對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整,並且海南1號文亦未在64號文發佈後作出修訂;這意味著海南外匯局、廣東外匯局/深圳外匯局、中關村中心支局、上海外匯局轄內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申請一次性外債登記的額度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2倍,但在9號文項下的外債餘額上限則為其淨資產的2.5倍。

四、簽約、提款及償還幣種要求
根據9號文等規定,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須保持一致。

在此問題上,除粵15號文明確放寬上述限制,規定了“放寬粵港澳大灣區內非金融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非金融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外,海南1號文、北京37號文、上海26號文均沒有關於“簽約、提款、償還的幣種放開限制”的規定。 

粵15號文規定的幣種選擇是對試點企業借用外債更優化的改革措施,海南外匯局、中關村中心支局、上海外匯局轄內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對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沒有選擇權,必須保持相應幣種的一致。

五、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申請材料
試點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時,需根據海南1號文、粵15號文、北京37號文、上海26號文要求向相應外匯局提交相關材料。該等材料包括: 

1、申請書(含基本情況、擬申請一次性登記外債金額、近三年無外匯違規行政處罰記錄的情況說明等);

2、營業執照; 

3、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注:粵15號文提供了申請書格式,方便試點企業參照辦理。 

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後事項
根據海南1號文、粵15號文、北京37號文、上海26號文相關規定: 

試點企業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後,可在登記額度內憑業務登記憑證在銀行辦理外債帳戶開立、外債資金匯出入和結售匯手續。

外債資金應按照外債合同和外債管理規定允許的用途使用。

試點企業應將所涉相關外債合同、結匯及資金使用等證明材料保存五年備查。

七、結語
“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政策的出臺、更新,以及現時在海南、粵港澳大灣區、北京及上海開展的試點,均為試點企業申請辦理一次性外債登記提供了明確的指引。值得注意的是,64號文項下對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調整並未影響海南1號文、粵15號文、北京37號文、上海26號文規定的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因此符合條件的試點企業需關注是否選擇適用一次性外債登記,這最終會影響其能夠借用外債的額度上限。


免責及版權申明
本文章僅為交流之目的,不構成李偉斌律師事務所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歡迎轉發本文章。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章的內容,請注明文章來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