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內地與香港認可和協助處理跨境公司破產事宜之最新進展

作者: 李繼志、謝幸殷 類別: 法律研究 2021.11.10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政府就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工作進行會談協商,簽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以下簡稱“《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時頒佈了《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關於內地與香港認可及協助處理跨境公司破產事宜的基本法律規定,本所微信公眾號於2019年4月24日發表的《香港與內地認可及協助處理跨境公司破產事宜之現行法律評述》對其進行了分析,該文作者曾在文章指出,當時存在的基本制度障礙主要有兩個,第一,“香港法院可能根據普通法規則認可內地破產程式,但是內地的《企業破產法》第5條第二款中存在阻礙內地法院依據互惠原則承認香港清盤程式的技術性障礙”;第二,“無論是香港還是內地的法院在各自的現行法律下均無明確法律依據以承認對方法院所任命的破產管理人(清盤人)及向其提供相應協助。”實務中亦確如該文作者所述,在《會談紀要》發佈前,已有香港法院認可內地法院破產程式及破產管理人身份及提供司法協助的判例,例如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案[1]、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破產案[2]。但由於內地大陸法系的特點,在出臺相關成文法之前,內地法院通常不會就其他司法管轄區法院破產程式及管理人身份予以認可及提供司法協助。《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的相關內容基本解決了前述制度障礙,為內地與香港認可和協助處理跨境公司破產事宜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則指引,亦為日後全面推廣、建立內地與香港跨境破產認可和協助機制奠定基礎。

本文將從《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的出臺背景出發,簡要分析《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的主要內容,以供讀者瞭解內地與香港認可和協助處理跨境公司破產事宜之最新進展。

一、《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的出臺背景
《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的出臺,首先是源於內地與香港間不斷融合的經濟所提出的現實需求。隨著企業同時在內地與香港擁有資產和負債的情況越來越多,建立兩地破產協助機制是優化法制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通過司法合作共同應對跨境破產中的債權債務問題,有利於暢通貨物、人員、資本等市場資源的流動,促進兩地經貿合作。[3]其次,如上文本所早前發佈的文章所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第二款[4]存在阻礙內地法院依據互惠原則承認香港清盤程式的技術性障礙,且該規定僅為原則性規定,實際上亦無法滿足實務中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需要。

基於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府經過了多輪協商,歷時四年,最後簽署了《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時發佈了《試點意見》。

二、《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 試點地區

根據《會談紀要》第一條和《試點意見》第一條,內地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採用試點方式,試點的城市為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即目前僅試點城市的法院可以認可和協助香港的破產程式;而香港高等法院認可和協助內地的破產程式,則不限於試點城市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 適用範圍
1.  僅限於公司破產情形

《會談紀要》第二條以及《試點意見》第二條明確,納入認可和協助範圍的香港破產程式僅限於公司破產情形,即系依據香港《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條例》進行的集體清償程式,包括公司強制清盤、公司債權人自動清盤以及由清盤人或者臨時清盤人提出並經香港法院批准的公司債務重組程式,不包括個人破產程式。

類似地,《會談紀要》第三條規定,香港高等法院協助和認可內地破產程式的適用範圍為依據《企業破產法》進行的破產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式。

2.  香港破產程式: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應為香港
《試點意見》第四條規定,申請認可和協助的香港破產程式適用于香港系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香港破產程式。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債務人的註冊地,與此同時,綜合考慮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其他因素。以“主要利益中心”作為適用標準的主要考慮為:第一,債務人往往在多個國家和地區均有資產和債務,這些國家和地區均可能基於與債務人的利益關聯而行使破產管轄權。“主要利益中心”標準具有綜合性,比“註冊地”等單一標準更公平。第二,兩地之間公司架構模式具有特殊性,多為在離岸群島註冊、在香港上市融資、在內地實際經營,採用主要利益中心標準,可以更大範圍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5]。具體而言,如果債務人的註冊地不在香港,但綜合考慮前述因素後,若認定主要利益中心在香港,則內地法院可提供協助;如果債務人的註冊地在香港,但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後,若認定主要利益中心不在香港,則不提供協助。另外,為了避免為了獲得跨境破產認可和協助而臨時變更註冊地等相關資訊,《試點意見》第四條同時規定,主要利益中心的存續時間要求為6個月以上。

(三) 內地受理法院
《試點意見》第五條規定,“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位於試點地區、在試點地區存在營業地或者在試點地區設有代表機構的,香港管理人可以依據本意見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前述規定為內地法院受理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提供了管轄權依據,香港破產程式與內地試點城市的連接點包括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債務人的營業地或代表機構。

此外,與其他內地與香港的安排類似,該條規定第二款同時規定了,受理申請和認可香港破產程式的法院為試點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

(四) 提交的資料以及申請書內容
《試點意見》第六條明確規定了香港管理人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式時所應當向內地法院提交的材料,具體包括:(一)香港管理人的申請書;(二)香高等法院出具的請求認可和協助的函;(三)啟動香港破產程式以及委任香港管理人的有關文件;(四)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在內地以外形成的,還應當依據內地法律規定辦理證明手續;(五)申請予以認可和協助的裁判文書副本;(六)香港管理人身份證件的影本,身份證件在內地以外形成的,還應當依據內地法律規定辦理證明手續;(七)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位於試點地區、在試點地區存在營業地或者在試點地區設有代表機構的相關證據。同時,向內地法院提交的檔沒有中文文本的,應當提交中文譯本。

關於申請書的內容,《試點意見》第七條規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債務人的名稱、註冊地以及香港管理人所知悉的債務人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身份證件資訊、通訊方式等;(二)香港管理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證件資訊、通訊方式等;(三)香港破產程式的進展情況和計畫;(四)申請認可和協助的事項和理由;(五)債務人在內地的已知財產、營業地、代表機構和債權人情況;(六)債務人在內地涉及的訴訟、仲裁以及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執行程式等情況;(七)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針對債務人進行破產程式的相關情況;(八)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五) 認可破產程式的法律效力|
1.  認可香港管理人(清盤人和臨時清盤人)、內地管理人的身份

《試點意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認可香港破產程式的,應當依申請同時裁定認可香港管理人身份,並於五日內公告。”《試點意見》該條規定回應了實務中內地與香港跨境破產協助的主要訴求,內地法院在認可香港破產程式的同時將對香港管理人的身份予以認可,允許其根據《試點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另外,除了認可香港管理人的身份外,根據《試點意見》第十五條,認可香港破產程式後,內地法院可以依據香港管理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指定內地管理人,由內地管理人根據《試點意見》第十四條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對於債務人主要財產在內地的情形,依申請指定對內地相關程式更為瞭解的內地管理人可能在效率上更有利於香港破產程式的推進。

類似地,對於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的內地破產程式,內地破產程式的管理人亦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認可其管理人身份。

2.  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無效
《試點意見》第十一條規定,認可香港破產程式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清償無效。

3.  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
《試點意見》第十二條規定,認可香港破產程式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香港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六) 破產財產的分配和清償
《試點意見》第二十條規定了分配和清償規則。債務人在內地的破產財產應當優先清償其在內地依據內地法律規定應當優先清償的債務後,以剩餘部分平等清償內地和香港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具有優先性的債權主要包括以特定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職工債權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以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

三、總結
2021年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就SAMSON PAPER CO LTD(森信洋紙有限公司) (INCREDITORS’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1] HKCFI 2151[6]一案作出命令,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以下簡稱“深圳中院”)發出《根據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式試點方案發出的司法協助請求函》,請求深圳破產法庭認可該案清盤程式、清盤人的委任及其權力。根據前述命令內容,該案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收到根據《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提出的協助申請,深圳中院的正式承認亦將會是內地法院對香港高等法院任命的清算人的首次正式承認及協助。2021年9月6日,深圳中院發佈了關於該案的《公告》((2021)粵03認港破1號)[7],確認收到有關請求確認森信洋紙有限公司香港破產程式及其香港管理人身份的請求;2021年9月10日,深圳中院召開了關於該案的聽證會[8]。截至目前,尚無該案最新進展的報導。

在《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出臺後,香港管理人向試點城市的法院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的破產程式有了明確具體的規則指引,但是,我們仍需對有關法律及案例的最新進展保持關注,瞭解在內地與香港破產程式創新合作機制下的司法實務動態及實際執行中可能遇到的新問題。



[1]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2295 of2019: In the Matter of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in Liquidation in the Mainlan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in the Matter of the inherent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by the Joint andSeveral Liquidators of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上海華信國際集團有限公司)(in Liquidation in the Mainlan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20] HKCFI 167 [EB/OL]. (2020-1-13)[2021-10-9].https://legalref.judiciary.hk/.

[2]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708 OF 2020: in the Matter of Shenzhen EverichSupply Chain Co, Ltd (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 (in Liquidation inthe Mainland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n the Matter of the inherent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by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Co, Ltd (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 (in Liquidation in the Mainland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0] HKCFI 965 [EB/OL].(2020-6-4)[2021-10-9].https://legalref.judiciary.hk/.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新聞發佈會[EB/OL].(2021-5-14)[2021-10-9].https://tv.chinacourt.org/55464.html.

[4]《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

[5]司豔麗、張鑫萌、劉琨,《試點意見》的理解與適用,[EB/OL].(2021-5-14)[2021-10-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99737733240667880&wfr=spider&for=pc

[6]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963 of 2021: In the Matter of Samson Paper CompanyLimited (In Creditors’Voluntary Liquidation) and

In the Matter of the Inherent Jurisdiction of the Court by LAI KARYAN (DEREK) and HO KWOK LEUNG GLEN as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SamsonPaper Company Limited (In Creditors’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1] HKCFI 2151 [EB/OL].(2021-7-20)[2021-10-9].https://legalref.judiciary.hk/.

[7]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EB/OL].(2021-9-6)[2021-10-9].https://www.szcourt.gov.cn/article/30333579.

[8]深圳發佈公眾號[EB/OL].(2021-10-8)[2021-10-9]. https://mp.weixin.qq.com/s/e5wbGccIL67EtaqpFyJ_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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