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論資質不符單位與有資質單位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攬設計業務之合同效力與法律後果

作者: 陳學斌、梁雯雯 類別: 法律研究 2021.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等條件;並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設計單位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然而,在實踐中,通過掛靠、違法分包等方式,無資質或超資質承攬業務的行為層出不窮。

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足的設計單位(以下簡稱“資質不符單位”)與具備資質等級的另一家設計單位(以下簡稱“有資質單位”)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攬設計業務,亦是實踐中較常見的承攬業務模式。本文旨在討論資質不符單位與有資質單位組成聯合體所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之合同效力問題。

一、法律規定
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共同承攬業務,是《建築法》明文允許的一種承攬業務方式。然而,《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同時也規定了“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該款規定的主要立法目的應為防範資質不符單位通過與有資質單位組成聯合體,來規避關於“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的法律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那麼,設計單位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在聯合體中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的,該聯合體與業主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合同效力是否必然無效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暫未發佈關於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司法解釋,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同屬建設工程領域,筆者認為前述《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的規定具有參考意義。
至於合同無效的後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按此規定,在設計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業主應當向設計單位返還其因合同取得的財產,然而設計單位依設計合同向業主提供的是智力成果,無法退還,因此業主應向設計單位折價補償。

下文中,筆者將通過案例研究的方式,進一步探究司法實踐中對於設計單位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在聯合體中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之合同效力認定問題,以及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的過錯責任認定和設計費計算等問題。

二、案例研究
1. 合同效力認定

(1)深圳中院:有資質方提供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和簽章,並未真正成為涉案《工程設計諮詢合同》的合同主體;聯合創藝公司對原告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和簽章,並不能解決原告的資質問題。
在深圳市道克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瀋陽廣廈萬千置業有限公司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案號:(2017)粵03民終10263號,一審案號:(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42號】中,深圳中院認可一審法院關於合同無效的認定,一審法院的相關論理如下:

“雖然原告與被告及案外人聯合創藝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由原告與聯合創藝公司共同承擔建築方案諮詢設計工作,並由聯合創藝公司對原告所作的設計內容,根據國家相關法規進行審查,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援,作為聯合設計單位提供方案報建所需的相關資質證明和在方案文本上簽章,但:首先,從本案證據顯示內容和查明事實來看,聯合創藝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涉案《工程設計諮詢合同》的簽訂和實際設計工作,而僅是為報建需要對原告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和簽章,其並未真正成為涉案《工程設計諮詢合同》的合同主體;其次,根據建築法的規定,當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據此,聯合創藝公司對原告的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和簽章,並不能解決原告的資質問題。因此,原告與被告及聯合創藝公司簽訂補充協定的事實並不影響對涉案《工程設計諮詢合同》的無效認定。”

(2)台州市中院:原告主張其主要工作系配合有資質的設計聯合體作出說明、審圖、設計配合、諮詢,然而根據雙方簽訂的專案工程設計合同約定與其陳述的僅配合設計聯合體說明、諮詢等工作不符。
在深圳市名漢唐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台州財富商貿城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案號:(2016)浙10民終158號,一審案號:(2015)台路民初字第1724號】中,台州市中院認可一審法院關於合同無效的認定,一審法院的具體論理如下:

“原告主張其主要工作系配合有資質的設計聯合體作出說明、審圖、設計配合、諮詢,然而根據雙方簽訂的專案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原告主持設計方案的設計,需提交平面圖、設計圖、佈置圖等實體性檔,其工作內容系方案設計本身應當涵蓋的,與其陳述的僅配合設計聯合體說明、諮詢等工作不符,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擔的,應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綜上,本院對於原告關於訟爭合同為有效的陳述,不予採納。”

2. 過錯責任認定
(1)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由於本案合同無法履行的主要過錯在於上訴人,上訴人收取的定金應毫無疑義予以返還。
在廈門市環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案號:(2018)閩08民終282號】中,龍岩市中院作出如下認定:

“本案上訴人廈門環藝公司與被上訴人武平信用社雙方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時,雖然上訴人持有廈門市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室內裝飾企業設計、施工乙級證書,但被上訴人在《建築設計方案招標檔》中明確要求投標人須具備有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上訴人並不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其套用或偽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書與被上訴人簽訂合同,違反了招標檔的要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勘察、設計企業單位應取得相關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被上訴人訴請確認本案合同無效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同時,本案合同約定設計內容為建築安裝工程、裝修工程、室內外總體工程設計,上訴人僅有廈門市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室內裝飾資質,沒有建築安裝工程、室內外總體工程設計的資質,上訴人明知合同有其資質外的設計要求,仍與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導致後期對於基坑支護和幕牆等工程的設計發生爭議無法履行,上訴人對於合同的簽訂也存在締約過錯責任。……由於本案合同無法履行的主要過錯在於上訴人,上訴人收取的定金應毫無疑義予以返還,按約定上訴人提交設計方案效果圖平面佈置圖後,其能收取20%的設計費用,該部分費用可由上訴人收取。”

(2)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設計人明知自己無相關建築設計資質,仍與被告同建強華公司聯合承包涉案方案設計工程及總體設計工程、施工圖設計工程,兩被告對合同無效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原告則負有次要過錯責任。
在上海羅昂建築設計諮詢有限公司訴上海派米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案號:(2017)滬01民終3357號,一審案號:(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5173號】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一審法院的裁判合理,予以維持,一審法院的具體論理如下:

“被告上海羅昂公司明知自己無相關建築設計資質,仍與被告同建強華公司聯合承包涉案方案設計工程及總體設計工程、施工圖設計工程,兩被告對合同無效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原告則負有次要過錯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涉案方案設計為已經交付的智力成果,沒有必要返還,發包方可適當補償,並且按照過錯程度賠償對方損失。就其方案設計成果看,經鑒定,與概念設計存在多處改變,且因設計方上海羅昂公司沒有相關建築設計資質,該方案設計不能通過相關部門審核,不能直接用於施工。即使合同有效,也要對該方案設計檔進行深化完善後才能正常使用,況且被告上海羅昂公司沒有相關建築設計資質,不能自行深化完善,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本院根據本案情況,結合雙方過錯程度,以及被告方付出了一定的成本等因素,酌定原告應補償與賠償兩被告40萬元,故兩被告應當返還原告142萬元,本院對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援。關於原告訴請賠償180萬元損失的第三項訴請,因原告並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存在損失以及損失多少,本院對此主張不予採信,對該項訴請予以駁回。”

(3)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瀚亞公司在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情況下承攬業務,對於合同歸於無效具有較大過錯,神旺公司明知對方無資質仍與其訂立合同,對此亦應承擔部分責任。
在瀚亞建築設計諮詢(上海)有限公司與南京神旺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案號:(2018)蘇01民終6125號】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認定:

“瀚亞公司在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情況下承攬業務,對於合同歸於無效具有較大過錯,神旺公司明知對方無資質仍與其訂立合同,對此亦應承擔部分責任。儘管瀚亞公司未交付最終的設計成果,但在其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付出了勞動,應獲取相應的勞務報酬。一審根據本案相關證據,結合神旺公司已經支付合同項下的部分價款及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瀚亞公司履行補充協議3可獲取的勞務報酬為800000元,據此認定超出上述部分的價款858399.56元上訴人應當返還給神旺公司,系依法行使裁量權,已充分考量雙方權益,並無不當。神旺公司主張的超出上述金額的價款,因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3. 設計費計算
(1)深圳中院:根據實際完成的工作成果參照合同支付前N次費用
在深圳市道克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瀋陽廣廈萬千置業有限公司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案號:(2017)粵03民終10263號】中,深圳中院作出如下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案件。根據雙方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道克公司實際完成的工作成果有哪些;二、廣廈萬千公司是否應當參照合同約定向道克公司支付設計費。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雙方的陳述和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本院對道克公司完成的設計成果作如下認定:(一)關於三號地塊工作成果。廣廈萬千公司承認三號地塊採用了道克公司的設計方案,也經過了報建和審批,三號地塊上的建設工程也已竣工,但還沒有經過驗收。廣廈萬千公司雖稱設計問題也是沒有驗收的原因之一,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採信道克公司的主張,認定道克公司已已完成約定的規劃設計方案,且已向下步設計單位進行交底並通過了報建和審批。(二)關於四號地塊工作成果。道克公司主張已經完成了規劃設計方案,只是沒有像三號地塊一樣進行深化設計,也沒有進行到報建和審批環節。廣廈萬千公司稱其只是利用了道克公司的一份鳥瞰圖,但其提交的其與遼寧金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的設計內容為《擴初報批圖》和全套施工圖,均系規劃方案設計圖紙完成之後的下一階段設計任務,並不包括規劃方案設計圖紙,廣廈萬千公司在本案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四號地塊的規劃方案設計圖紙系由道克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完成。結合道克提交的設計費結算問題的說明、郵件往來記錄和網上售樓宣傳資料,本院採信道克公司的主張,認定道克公司已完成四號地塊的規劃方案設計圖紙,只是尚未交由聯合創藝公司審核並提交報建及審批。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道克公司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雙方在明知道克公司不具有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情況下,簽訂涉案設計合同,違反了建築法第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並無不當。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因道克公司已經向廣廈萬千公司交付部分設計成果,廣廈萬千公司應當參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設計費用。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道克公司完成了三號地塊的規劃設計方案,且已向下步設計單位進行交底並通過了報建和審批,參照合同約定可以收取前五次設計費用1720600元。道克公司已完成四號地塊的規劃方案設計圖紙,只是尚未交聯合創藝公司審核並提交報建及審批,參照合同約定可以收取前三次設計費用1315490元。廣廈萬千公司已支付設計費用909600元,還應當支付設計費用2126490元。道克公司廣廈萬千公司支付設計諮詢費2126490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支持。至於遲延付款違約金,因涉案合同為無效合同,對道克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並沒有按約提交其他設計圖紙,致使被上訴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對於基坑支護和幕牆設計工程,上訴人並無實際的履行資質和能力,亦未委託協力廠商履行設計義務,故對其收取的其他設計費用應予以返還。
在廈門市環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案號:(2018)閩08民終282號】中,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上訴人收取的設計費用是否需全部退還問題。本案即使認定合同有效,根據約定上訴人應在主體設計方案報批通過後6個月內提供六套圖紙,但其並沒有該期限內提供六套設計圖紙,其只提供了四套室內設計的圖紙。在2016年3月30日被上訴人發給上訴人的律師函中已告知上訴人設計工期滯後108天,各方於2016年4月12日召開協調會時,被上訴人再次提出上訴人滯後工期4個月,對此,即使被上訴人不向上訴人提出返還設計費的訴請,其亦有權依合同第九條2.5款“延誤設計檔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的約定,向上訴人主張違約及損失賠償責任。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後15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18.915萬元作為定金;設計人提交設計方案效果圖平面佈置圖設計檔後15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計18.915萬元,之後,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完成的施工圖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設計人支付總設計費的50%。被上訴人已總支付上訴人設計費用82.83萬元。由於本案合同無法履行的主要過錯在於上訴人,上訴人收取的定金應毫無疑義予以返還,按約定上訴人提交設計方案效果圖平面佈置圖後,其能收取20%的設計費用,該部分費用可由上訴人收取。雖被上訴人認可上訴人提供了四套室內設計圖紙,但上訴人並沒有按約提交其他設計圖紙,致使被上訴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且對於基坑支護和幕牆設計工程,上訴人並無實際的履行資質和能力,亦未委託協力廠商履行設計義務,故對其收取的其他設計費用應予以返還。本院綜合上訴人履行合同的程度及在全案中的過錯,認定上訴人收取20%的設收費用18.915萬元,其餘63.915萬元應予以退還。”

(3)台州市中院:結合業主因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深化方案未通過審批而另行委託協力廠商對該方案進行調整花費的事實,原審判決酌情將原定的總設計費用相應調整,當屬妥適。
在深圳市名漢唐建築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台州財富商貿城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案號:(2016)浙10民終158號,一審案號:(2015)台路民初字第1724號】中,台州市中院作出如下認定:

“而從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來看,上訴人名漢唐公司完成了方案設計階段的大部分工作內容,即建築設計深化方案的提交以及意見回饋後的修改,上訴人商貿城公司也已如約支付了前兩期的設計費共計1325350元。考慮到上訴人名漢唐公司並未完成合同中約定的三個設計階段(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擴初設計、施工圖紙設計)的全部工作內容,另結合上訴人商貿城公司因上訴人名漢唐公司提交的設計深化方案未通過審批而另行委託協力廠商玉環縣建築設計院有限公司對該方案進行調整花費300000元的事實,原審判決酌情將原定的總設計費用1846385元調整為1546385元,並判令上訴人商貿城公司向上訴人名漢唐公司支付餘款221035元,當屬妥適。另外,因雙方訂立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效,上訴人名漢唐公司根據合同約定主張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本院不予採納。至於上訴人名漢唐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費,鑒於該筆費用確為設計單位履行合同的實際支出,且從合同的相關約定來看,設計費用中僅包含三次來回交通費、食宿費。因此,對於超出部分的差旅費亦應由上訴人商貿城公司予以償付。關於設計變更費200000元是否應予返還的問題。從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來看,該筆費用系針對上訴人商貿城公司要求取消原北面延伸部分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為綠化或非機動車停車位,由雙方達成合意並已履行完畢,而原審法院已在調整總設計費時考慮了因建築方案無法通過審批而另經修改這一情況,現商貿城公司又以此為由主張返還設計變更費,顯然不能成立。”

三、總結
以上案例中,法院均認定資質不符單位與有資質單位組成聯合體與業主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無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組成聯合體的方式並不能使得設計單位合法地超出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業務。設計單位在與其他方組成聯合體承攬業務時,應注意核查專案所要求的資質等級以及己方和他方的資質等級;業主在招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選聘設計單位時同樣需要注意此問題。

另外,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況下,各方亦不能簡單“一刀切”地認為應全額退還設計費或者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設計費,需根據設計單位已實際履行的工作成果、各方的過錯情況及各方產生的損失等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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