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執行程式常見實務操作總結

作者: 陳學斌、莫麒 類別: 法律研究 2022.04.13

執行程式是訴訟程式中的重要一環,當敗訴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載義務時,勝訴方可通過申請執行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本文將結合實務經驗,對財產執行程式中常見的實務操作進行總結。

一、法院辦案流程
1.保全轉執行措施

若申請執行人在訴訟/仲裁中申請過保全,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前述保全將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

2.法院主動查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並採取執行措施
若保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申請執行人沒有申請保全的,法院會通過法院執行系統查找被執行人名下車輛、不動產、銀行帳戶、公積金帳戶、股權等財產,並對其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

3.對已控制財產的處置
法院控制被執行人財產後,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查封或輪候查封的車輛,若法院未能實際扣押該車輛,一般無法處置;

(二)若法院實際扣押查封的車輛,則法院將啟動對該財產的拍賣程式;若法院實際扣押輪候查封的車輛,一般需首輪查封的法院啟動對該財產的拍賣程式,申請執行人方可通過參與分配制度受償;但有例外情況,就此詳見本所文章《談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法院及輪候查封法院之間就被查封標的處置權的協調》;

(三)對首輪查封的土地房產,法院將比較被執行人目前已進入執行程式的案件標的額以及該房產對應抵押權的金額(若有)與該財產的價值,若該財產價值明顯大於被執行人目前所負債務,則法院將認定該財產暫不宜處置;若該財產價值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差額不大,則法院將啟動對該財產的拍賣程式;

(四)對輪候查封的土地房產,一般需首輪查封的法院啟動對該財產的拍賣程式,申請執行人方可通過參與分配制度受償;

(五)若被執行人名下有股權被凍結,法院將衡量該股權的價值,若價值較高,則法院將啟動對股權的拍賣程式;若價值不高,需申請執行人申請處分該股權,法院才處分該股權;

(六)若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帳戶、支付寶及微信等網路資金帳戶、公積金帳戶有一定數額存款的(一般為1000元以上),法院將凍結該銀行帳戶或網路資金帳戶(公積金帳戶不作凍結),並扣劃其存款。

二、法院結案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第六十四條規定,執行結案方式分為: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終結執行、銷案、不予執行、駁回申請六種,而在實務中一般以執行完畢、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終結執行最為常見。

1.執行完畢
若法院執行到的執行款可足額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或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債務完畢的,以執行完畢結案。此情形下,一般需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交《結案申請書》,法院收到後會作出執行完畢的《結案通知書》以結案。若存在法院執行到款項或被執行人將款項匯入法院帳號等情況,申請執行人還需提交《領款申請書》以及提供收款銀行帳戶資訊。

2.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修正)》【法釋〔2020〕20號】第五百一十九條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規定(試行) 〉的通知》【法〔2016〕373號】則規定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應同時符合的五個條件,分別是: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式。

實踐中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的案件數量較多、占比較大。若非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妨害執行的情況,法院在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之前,會先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查證結果通知書》並要求申請執行人於一定期限內(多為五個工作日或七天)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若逾期未提供,法院則會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執行裁定書》。

3.終結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實踐中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的較少,其中又以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被執行人死亡而終結執行較為常見。

三、執行和解及參與分配
在執行程式中,執行和解及參與分配是經常出現的情況。

1.執行和解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執行和解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被執行人一次性履行完畢全部債務;二是以被執行人分期履行債務進行和解。

被執行人一次性履行完畢全部債務的,法院一般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交結案申請書並注明履行標的,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被執行人分期履行債務進行和解的,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法釋〔2020〕21號】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但是按照目前法院一般做法,被執行人以較長分期履行債務進行和解的,按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

2.參與分配
當被執行人名下車輛、不動產等財物被其他法院處置時,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具體的參與分配條件等請見本所文章《談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制度》。該參與分配程式一般由執行法院進行通知,由申請執行人向主持拍賣的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參與分配金額計算表、執行依據以及主體資料等材料。處置法院收到各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材料後,作出《財產分配方案》,若各債權人皆無異議,則處置法院會將執行款匯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會要求申請執行人準備《恢復執行申請書》、《領款申請書》、執行依據及主體資料等材料,再根據分配所得執行款是否能完全清償被執行人債務分別以執行完畢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對恢復執行案件進行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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