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公司註銷後遺漏債權的處理

作者: 李繼志、楊鎮章 類別: 法律研究 2022.05.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解散的原因主要包括:(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決定予以解散。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前述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解散,並依法辦理所需的清算手續後,還應辦理公司註銷手續,至此公司的法人人格歸於消滅。本文所指的公司註銷後遺漏債權,指公司經解散、清算、註銷後[1],發現原公司尚存在對外債權未處理的情形。目前,我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對該情形作出明確規定。

本文主要討論公司註銷後發現遺漏債權所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諸如:遺漏的債權是否消滅?如果沒有消滅,什麼主體有權主張債權?有無限制?取得的債權應如何進行分配?

 一、公司註銷後,遺漏債權是否消滅?
在(2017)粵民申4890號案件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A公司雖已被註銷,但A公司對B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債權作為一項基本民事權利並不因此消滅”。

在(2014)蘇商終字第0076號案件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A公司、B公司註銷後,其法人人格已消滅,但公司的債權不因其主體的消滅而消滅”。

在(2015)珠中法審監民再字第4號案件中,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註銷後,公司的遺留債權並不因公司主體的消滅而滅失”。

相同司法觀點還可見:(2020)渝02民終1133號、(2015)渝三中法民終字第00927號。

根據上述司法案例以及民法基本理論,法人主體資格消滅,並不當然導致債權消滅;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公司註銷後,遺漏債權應由該公司的繼受主體即原股東承繼。

二、原股東提起訴訟,是否屬於適格主體?
(一)原股東能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註銷後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中指出,被註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公司被依法註銷後其享有的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股東在公司註銷後,發現公司對外尚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在(2019)最高法民終612號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2]、第一百八十六條[3]規定,股東享有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是公司註銷之後權利義務的法定繼受主體。2017年7月31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銷A公司,B系A公司的唯一股東,依法繼受A公司對外的債權債務”。

在(2017)粵民申4890號案件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因公司與公司股東存在投資關係,股東對公司經營成果享有收益權利,在公司註銷登記後對尚未處理的債權,公司股東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全體股東可成為權利主體。A公司對B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債權,是A公司實際剩餘財產的一部分,在A公司註銷後可由全體股東承繼。因此,C、D、E作為A公司的原股東,可以一般債權人的身份主張權利,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

在(2014)蘇商終字第0076號案件中,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其尚未處理的債權,原公司股東仍可以債權人的身份主張其權利”。

在(2021)京01民終806號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4]進行反向解釋,即原公司股東對公司註銷後遺漏的債權可主張權利”。

在(2015)珠中法審監民再字第4號案件中,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清算註銷後的遺留債權,亦屬於公司的剩餘財產範疇,根據民法權利承繼原則,公司股東成為權利主體。公司註銷後,公司的遺留債權並不因公司主體的消滅而滅失,公司股東作為權利主體,有權對遺漏的債權提出主張”。

相同司法觀點還可見:(2015)渝三中法民終字第00927號、(2018)蘇12民終821號、(2019)魯11民終406號、(2019)湘01民再40號、(2015)蘇中商終字第00334號等。

首先,上述法院均認為,公司註銷後遺漏債權時,原股東有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主張債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既然在公司註銷後遺漏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原股東主張債權;則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原股東也應當可以在公司註銷後遺漏債權時,對債務人主張債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註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註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上述規定中所謂的“當事人”應包括原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為原股東提起訴訟提供法律依據。

(二)是否需要全體股東一起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是否需要經得全體股東同意?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公司被依法註銷後其享有的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鑒於股東主張原公司對外享有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與股東之間就公司剩餘財產進行分配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除非原公司全體股東願意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外,法院一般無需追加全體股東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如多個股東就同一筆債權或財產權益分別提起訴訟,法院可合併審理。

在2018魯06民終1398號案件中,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A公司已經於2014年註銷,本案所涉債權屬於A公司遺漏的債權,因A公司已經註銷,喪失訴訟主體資格,故A公司遺漏的債權債務問題應由其股東負責處理,B等六上訴人系A公司的股東,可以提起本案訴訟。上訴人C主張B等六人主體不合格的理由是原A公司大股東D未提起訴訟。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相關解釋並沒有應由全體股東一併起訴的限制性規定,而且A公司作為債權人與本案債務人之間是外部法律關係,公司股東之間系內部法律關係,這兩種法律關係互不影響”。

根據上述,上述法院均認為原股東向債務人主張原公司的債權時,原股東與債務人之間以及各原股東內部之間分屬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任何一個原股東均有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無須全體股東一起提起訴訟或提起訴訟需經得全體股東同意。

 三、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取得後應如何進行分配?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關於公司被依法註銷後其享有的財產權益應如何處理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股東在公司註銷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該債權或財產權益原屬於公司財產,應當歸屬于全體股東,由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因此,股東在公司註銷後,取得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或財產權益,其他股東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財產利益的股東對該財產進行分配。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登出,股東又在公司註銷後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範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在(2020)滬01民終9038號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登出,股東又在公司註銷後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範圍內清償公司債務。在此情況下,如發現公司還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權益,該權益應當首先用於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在清償完畢前,公司的股東不享有該財產權益”。

原則上,除公司破產的特別情形外,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因此,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債權在取得後應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進行分配;但若公司註銷後同時還存在著遺漏債務,則所取得的債權應首先用於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在清償完畢後,再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此外,筆者認為,基於相同的法理,公司在清算中遺漏的除債權以外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性權利,亦可以參照遺漏債權的方式進行處理。




 [1] 為避免產生歧義,本文所討論的問題不包括公司破產導致註銷的情形。

 [2]《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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