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政策調整能否被認定為情勢變更

作者: 李繼志、潘文波 類別: 法律研究 2022.06.15

一、 情勢變更的含義及法律規定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發生(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究其實質,情勢變更原則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目的在於消除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後果。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21年1月1日失效,簡稱“《 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

就情勢變更制度的體系構造,《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在《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基礎上作出了修訂和完善。 具體而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既刪去了《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非因不可抗力”的排除性要件,意味著情勢變更制度不再排除不可抗力因素; 又刪除了目的不達場合情勢變更制度適用,僅保留等價關係破壞的情形。 [2]

二、情勢變更相關案件數據概覽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以“情勢變更”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將案由選定為“合同糾紛”,可見各級法院近十年間(2011年-2021 年)共四萬多份裁判文書。 根據裁判年份分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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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書網中,以「情勢變更」和「政策」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將案由選定為「合同糾紛」,可見各級法院近十年間( 2011年-2021年)共兩萬多份裁判文書,佔涉及情勢變更裁判文書總數比例如下:

據此可以看出,涉及情勢變更的案件在近十年間增長幅度較大。 由於政策調整引起的當事人相關合同糾紛案件,佔全部情勢變更相關案件中較大的比例。 因此,對政策調整能否被認定為情勢變更問題的探究有著重要的實踐意義。

三、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政策調整是否屬於情勢變更。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1、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艾博特(廈門)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8)最高法民終10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2006年12月20日,艾博特公司與中南設計院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后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廈門市人民政府宣佈緩建案涉專案,國家相關部委批准案涉專案搬遷,該事件屬於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 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一審法院認定該事件構成情勢變更,並無不當。 ”

2、哈爾濱市阿城區人民政府、東方(廈門)高爾夫鄉村俱樂部綜合旅遊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170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各方在簽訂《合作協定》時應當明知政府限制、清理、整頓高爾夫球場的政策導向,對合作經營高爾夫球場可能面臨的經營風險應有所預判,故阿城區政府關於情勢變更導致《合作協定》不能繼續履行以及旭東科技公司關於不可抗力導致《合作協定》不能繼續履行的主張,均不能成立。 ”

3、湖南豐澤家園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與湖南農業大學合同糾紛案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5253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首先,雙方在案涉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合作期限內,湖南農大按已竣工該專案核定的入住學生人數和政府有關部門政策規定並核准執行收費標準收取學生住宿費。 案涉學生公寓的住宿費之所以從2003年交付使用至今一直沒有調整,就是因為政府有關部門在2005年、2009年相繼下發的文件中作出了住宿費價格的限制性規定,因此, 雙方遵照政府有關部門政策規定執行住宿費收費標準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 行政規範文件對於住宿費價格進行限定,雖然屬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但並沒有超出雙方約定的範圍。 其次,案涉專案為湖南農大學生公寓,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豐澤公司在與湖南農大簽訂案涉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案涉學生公寓的住宿費價格必然不會完全按物價水準的提高而大幅上漲,對該專案的投資屬於低風險、低回報。 從豐澤公司提交的可行性報告來看,其在承接案涉專案就對該專案的總投資年收益率(3.2%)、投入資金年回報率(9.48%),中標方收入(0.7368萬人×1200 元/年×21年=18567.36萬元)做了預測,對住宿費21年一直保持1200 元不變的收益有一定的預期。 因此豐澤公司主張對於有關學生公寓住宿費政策的調整是其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理由不能成立。 再次,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豐澤公司投入成本9165萬元,收回住宿費約1.4億元,且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回報率,因此二審判決認定豐澤公司並沒有證據證明其收回投資成本並取得適當利潤的合同目的落空或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並無不當。 在案涉合同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對豐澤公司解除合同的訴請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

4、新疆龍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與鄭某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號:(2019)最高法民終827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龍煤公司在2010年7月9日已經明知政策調整,但在2012年11月9 日的復函中明確表示繼續推進,2013年5月8日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以實際行為繼續履行合同。 因此,本案並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情勢變更的規定,龍煤公司主張以情勢變更為由解除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

四、分析及建議
1、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

有學者認為,情勢變更制度的要件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1)有情勢變更的事實,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條件發生異常變動。 (2)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 (3)情勢變更不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 (4)情勢變更是合同當事人締約時所不可預見的。 (5)情勢變更使得履行合同顯失公平。 [3]筆者認為,從《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內容本身來看,除上述要件外,還包括“重大變化本身不屬於商業風險”這一要件。 無論是《民法典》,還是之前的《合同法解釋(二)》,都排除了商業風險在情勢變更制度中的適用。

2、政策調整是否構成情勢變更,需要結合合同的具體內容及締約背景進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政策調整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亦不可能預見該等政策調整,該等政策調整使得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應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例如:在(2018)最高法民終105號案中,因政府對專案佈局的調整導致專案需要搬遷,涉案專案無法繼續實施,法院認為其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如果政策調整可以預見或合同中已經考慮了政策調整的因素,則通常認為不符合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終1709號案中,因政府清理高爾夫球場的政策導向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存在,當事人理應有所預判,法院認為其不符合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 在(2021)最高法民申5253號案中,合同當事方已在合同中約定按政府有關部門政策規定並核准執行的收費標準收取學生住宿費,說明當事方對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取受政策限制已經知曉並同意,應當預見到住宿費收取標準的政策限制,因此法院不支援其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主張。

 

總體而言,政策調整能否被認定為情勢變更存在不確定性,需要根據政策調整的預見性情況、政策調整的時間等因素,結合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綜合考慮。 對合同當事方而言,建議在合同簽訂前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標的情況、交易標的相關的政策風險等,若認為政策風險較大,希望在政策調整時相應變更、解除合同的,則需要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政策調整,盡可能減少損失或避免產生糾紛。




[1]  韓世遠. 合同法總論(第四版)[M]. 法律出版社,2018:488.

[2] 譚佐財. 《民法典》情勢變更制度的體系構造與程式要義[J]. 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1(5):89.

[3] 江必新. 《民法典重點修改及新條文解讀(上冊)》[M]. 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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