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簡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之法律適用

作者: 解巍、梁雯雯 類別: 法律研究 2022.07.13

國際貨物買賣是現代跨境商事交易中十分多發、常見的交易類型,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則根據具體交易需要各不相同,對於小宗交易,可能僅僅一張訂單(purchase order)或一份形式發票(proforma invoice)即代表了雙方對於相關交易的全部書面約定; 對於大額交易或者涉及複雜標的物的交易,交易雙方則可能會耗時數月的時間談判擬定一套幾十甚至上百頁的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一般涉及兩個或以上位於不同國家或地區的企業,那麼相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適用哪國/地區的法律呢? 本文旨在從中國法律及相關國際公約角度討論確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則。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Party Autonomy)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中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但需注意的是,該法第四條同時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

上述規定為我國關於確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之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上較多國家及地區採用的規則。

例如,《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第7條第1款規定,“A contract of sale is governed by the law chosen by the parties. The parties' agreement on this choice must be express or be clearly demonstrated by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duct of the parties, viewed in their entirety. Such a choice may be limited to a part of the contract.” ( 買賣合同受雙方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管轄。 當事人選擇法律協議必須是明示的,或為合同條款具體案情總的情況所顯示。 此項選擇可限於適用合同的某一部分。 )但需注意的是,《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雖早在1986年成文,但截止目前尚未生效[1] 。 考慮到《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這一關於研究和制訂國際私法條約的權威專門性政府間國際組織制定,也是國際上少有的專門針對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的非區際的國際公約,因此雖然《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尚未生效,但該公約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方面仍具有較高參考價值。

又如,歐盟出臺的關於合同義務的法律適用規則REGULATION(EC)No 593/2008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June 2008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Rome I) (以下簡稱“歐盟Rome I” )第3條第1款規定,“A contrac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chosen by the parties. The choice shall be made expressly or clearly demonstrated by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or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By their choice the parties can select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whole or to part only of the contract.“ (合同應受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管轄。 選擇必須是明示的,或者通過合同條款、案件情況予以闡明。 當事人可自行選擇將法律適用於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

概括而言,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被廣泛採用。 換言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適用法律,且未違反相關適用的強制性規定的,那麼該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適用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法律。

二、特徵性履行辦法(Doctrine of 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與最密切聯繫原則(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Rule)
假若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適用法律,又應如何確定合同的適用法律呢?

根據《中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 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這一規定即為中國法律對於國際私法學界中的”特徵性履行辦法“和”最密切聯繫原則“的採納。

但《中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的第四十一條僅為概括性規定,該法並未進一步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徵性履行方或者最密切聯繫地的判斷標準,故將由裁判機構在審理具體案件時行使自由裁量權。 例如,在某榮實業有限公司、某泓國際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一案(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1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其中原審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雙方協議選擇了合同適用的法律,賣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與案涉合同有最密切聯繫,故本案應適用中國內地法律為準據法。 ”

而《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則規定,如當事人未選擇買賣合同之適用法律的,一般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法律為適用法律,但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形下,以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的法律為適用法律。

歐盟Rome I則規定應適用賣方的經常居住地法律,即“a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good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the seller has his habitual residence.” ( 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出賣人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

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
除上述規則之外,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之法律適用還需留意一個被多個國家簽署並批准生效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以下簡稱“CISG”)。 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官網公佈的數據,截至2021年12月31日,CISG已被包括中國在內的93個國家/地區批准生效[2]。

根據CISG第一條,CISG適用於(1)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2)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因此,CISG的應用非常廣泛。 CISG第六條亦規定“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or, subject to article 12,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即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適用CISG的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仍然適用於營業地在CISG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但當事人排除CISG的適用應當明示清晰,如果當事人僅約定適用某一國家的法律,但未寫明排除CISG的適用,此情況下,若該國家為CISG的締約國,那麼根據CISG的第一條,CISG仍然適用。

也就是說,對於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除非當事人特別明示排除適用,否則CISG將自動適用於該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CISG的條文並未能覆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若干問題,如合同的效力問題以及合同對貨物擁有權的影響問題等,對於CISG的條文並未能覆蓋的問題,將同樣需根據本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紹的規則確定該等問題的適用法律。

綜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規則,遵循國際私法中的當事人自治原則、特徵性履行辦法和最密切聯繫原則,並涉及CISG的應用。 為保障合同法律適用的可預見性和確定性,建議在合同中專門約定法律適用條款,以盡可能避免相關爭議的產生。





[1] 關於《海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律適用公約》的狀態可參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官方網站: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61

[2]根據網站介紹,迦納尚未批准生效CISG。具體可參見網頁: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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