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法律實務 |淺析民間借貸中借貸事實的認定因素

作者: 李繼志、王琪鎂 類別: 法律研究 2022.07.27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號)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稱為民間借貸。因為缺乏法律常識,在民間借貸中,會存在雙方未簽署書面的借款合同、簽署的債權憑證並不能證明雙方借貸的意圖、債權人沒有保留履行借款義務的證據等情況,導致法院需要結合更多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借貸事實。本文將針對法院對借貸事實的認定因素進行分析,為公眾在操作民間借貸時或者已經出現的民間借貸糾紛提供操作和解決思路。

一、認定因素
1. 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根據《最高人民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解釋》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以及第十九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因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簡單,一些當事人可能試圖通過虛假訴訟的方式逃避真實債務。因此,在出現上述情況時,法院會綜合借貸事實的各個方面進行分析,以避免雙方當事人利用虛構債務轉移財產,逃避真實債務,侵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民終1203號[1]判決中提到:“本院認為,對於翔某公司主張的94筆借款,與泰某公司之間未就其中任何一筆簽訂借款合同。判斷法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款項交付和借貸合意是判定兩者之間借款合同關係成立與否的兩項基本要件。泰某公司對於翔某公司所主張借款事實及欠付金額均表示認可,兩公司就案涉借款糾紛並無實質性爭議。因翔某公司系泰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應就雙方借款、還款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之規定嚴格審查。

(一)關於翔某公司主張泰某公司成立至2015年4月29日前出借的六筆款項,本院認定如下:

第一筆,2009年2月25日翔某公司向泰某公司轉帳匯款150萬元,銀行憑證摘要一欄注明為土地款。翔某公司主張其與泰某公司之間成立借貸關係,應對其與泰某公司之間就借貸法律關係達成合意承擔舉證責任,現無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事實成立。

......

第六筆,2015年4月29日翔某公司向泰某公司轉帳匯款300萬元,銀行憑證摘要一欄注明為借款。泰某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翔某公司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係,現泰某公司解散之訴正在審理過程中,翔某公司後續可另行主張權利。

(二)關於翔某公司主張2015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6日期間的88筆借款本金38124564.59元款項。

經查,翔某公司主張雙方在此期間出借給泰某公司88筆共計38124564.59元的款項,雙方往來記帳憑證中記載為借款,用於泰某公司生產經營。但是這一期間泰某公司由翔某公司實際控制。劉某霞、吳某民一審提交的相關證據證明翔某公司、泰某公司存在高管人員、財務人員、訴訟代理人員混同的情況。故,對於這一階段雙方資金往來的真實性無法作出認定,對於資金的借貸性質亦無法作出認定”。

2. 是否達成借貸的合意
因為缺乏法律常識,一些當事人簽訂的借據或者債務人簽署的收條未能在內容中表明雙方已達成借款的合意,導致該些債權憑證不能作為證明基礎法律關係的直接證據。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4290號判決中認為:“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某傑與陳某穎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劉某傑稱其與陳某穎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但從本案查明事實來看,涉案款項只有一張陳某穎向劉某傑出具的“收條”,內容為“今收到劉某傑董事長人民幣3000萬元整”,陳某穎並未出具“借條”,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合意。其次,涉案款項系從李某琴擔任股東的上某濱江建材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從劉某傑提交的其與李某琴之間的借款協議來看,其向李某琴借款的3000萬元約定了年利率為24%,而涉案“收條”卻未約定借款利息,與常理不符。再次,陳某穎則稱涉案款項為投資款,亦提交了相關證據予以反駁,並對出具“收條”的行為作出了解釋。從上述情況來看,劉某傑所舉證據並未達到“優勢證據”的程度,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亦不能排除涉案款項為投資款的可能。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駁回劉某傑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在一些情形中,即使沒有簽署借款合同,也會被法院認定為存在借貸法律關係。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一終字第278號判決中認定,“本案出借人孔某才雖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但其已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出借款項的義務,對此本案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應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認定孔某才與李某春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並生效”。因此,是否達成借款合意,需要結合合同內容及當事人行為綜合認定。

3.  是否實際履行
(1)借款支付

在借貸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而對是否存在借貸關係產生爭議時,需要出借人證明其履行了出借義務。在債權人沒有保留履行借款義務的證據的情況下(如債權人提出是通過現金當面交付的方式向債務人提供借款),此時法院會結合借款金額、交付時間、交付地點、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事人之間的慣例和錢款來源等因素綜合進行分析。

在(2014)民一終字第194號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何某全在二審庭審中陳述,其與官某簽訂《借款協議》,意在獲取資金用於償還賭債,故該協議應認定為無效。本院認為,借款用途不影響《借款協議》本身的法律效力,本案的關鍵是《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是否已經實際支付。官某主張本案借款系以現金交付,但未提交相應現金交付憑證予以證明,故本院從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大小、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付細節經過等方面,綜合分析官某與何某全之間是否存在真實借貸關係如下……

綜上,本院認為,官某作為出借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案借款已以現金方式實際交付給何某全,其所作陳述亦存在自相矛盾的情況,故對官某所持本案《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已經實際交付給何某全的主張,本院不予採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官某要求何世全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歸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援。一審判決支持官某要求何某全歸還借款本金1500萬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15日的利息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2)借款償還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時,應由其對主張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並應當由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被告對於已經償還借款的事實予以證明的情況下,原告應當進一步舉證證明雙方的借款關係仍然存續。

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20)浙民再32號中認為“關於150萬元是否已歸還的問題。三佳公司主張150萬元款項已於2018年4月21日歸還,並提交了駱某簽字的領(付)款憑證以及銀行轉帳憑條。本院認為,首先,領(付)款憑證上加蓋的“現金付訖”印章與三佳公司主張的銀行轉帳的還款方式,相互矛盾。其次,案涉200萬元的借款協議原約定的歸還期限是2008年3月23日,後變更為2009年8月21日,如三佳公司已於2018年4月21日將案涉借款全部歸還,此後雙方無必要再將借款期限加以延長。雖然三佳公司對此解釋為,案涉借款是高息借款,即使三佳公司已歸還部分款項,沈某民也不同意更改借款金額,故借款協議僅變更了還款期限,但三佳公司上述主張與常理不符,且亦無證據加以證明,故不予採信。第三,轉帳憑條顯示該款項系經三佳公司財務人員巫某梅的個人帳戶轉帳至案外人何某才的銀行帳戶,但三佳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交付系經駱某或沈某民的指示而交付,且何某才的女婿張某亦明確認可該150萬元款項系三佳公司歸還自己的借款。綜上,綜合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和證人的陳述,本院認為,三佳公司僅憑領(付)款憑證及銀行轉帳憑條,不足以證明案涉150萬元款項已經歸還的事實”。

二、風險防範建議
1.在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第二款,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2.借款人尤其應當注意保留涉及借款的相關憑證,使用轉帳支付的,應當注明用途為借款;使用現金支付的,可以錄影或要求貸款人出具注明收到對應借款的收條;在委託第三人履行支付借款義務時,應當注明代借款人支付對應借款。在借款數額較大時,可以要求貸款人的配偶一併簽署借款合同,以防止貸款人轉移資產,逃避還款義務。

3.除此之外,借款人還應當注意保存收款、催款的證據,以便發生爭議時能夠有明確的節點起算逾期利息。

4.現實中互聯網支付軟體使用頻率較高,當事人可能為了方便而採用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提供借款或歸還借款。若相關證據、聊天記錄未有效保存(例如記錄刪除、手機損壞資料無法恢復等原因導致證據丟失),向相關支付服務的提供商申請證據的調取將會比較複雜繁瑣,且調取的範圍有限(一般僅能調取帳戶資訊和資金往來明細,不能調取聊天記錄),會增加證據提供的難度。建議盡可能以書面借款合同的方式確立借貸關係。

5.同時,還應當注意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根據《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條,借款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6.對於金額較大的借款,為安全起見,盡可能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





[1]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該案案號為“最高法民終1203號”。該判決書落款日期為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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