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速遞

1. 2019年3月5日,司法部、財政部以司發通〔2019〕27號發佈《關於完善法律援助補貼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5]37號)檔精神,指導地方合理確定和及時調整法律援助補貼標準,調動社會律師等法律援助事項承辦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意見》明確了根據法律援助的不同服務形式,可以分別制定辦案補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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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3月1日,國務院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印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條例》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則、基本要求,總結凝練長期以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踐成果,分五章、35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制、應急準備、現場應急救援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提出了規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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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2月22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以財稅〔2019〕24號發佈《關於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罕見病制藥產業發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通知》明確,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36個月內不得變更。自2019年3月1日起,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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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上證發〔2019〕12號發佈《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指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制定《通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範上市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記結算相關業務。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成立後、上市前,可以申請辦理場外份額轉託管至場內業務;上市前暫不辦理申購、贖回和場內份額轉託管至場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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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制定《解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解釋》的出臺,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需要;是依法嚴厲懲處涉地下錢莊犯罪,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是統一法律適用,提高辦案品質,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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