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各種權利義務的歸屬地點,是發生民事法律關係的核心地域。對公司而言,“住所”作為公司註冊成立時的必備及登記事項,應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載明於公司營業執照、章程等文件之上。從法律上確定公司住所,從而可以確定訴訟管轄、法律文書送達、債務履行處所等。
更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獨立保函,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與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不同,獨立保函的擔保人的付款義務獨立於基礎交易關係及保函申請法律關係。獨立保函的獨立性及擔保人依據單據付款而不考察事實的便捷性,使得獨立保函得以緩解交易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並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國際工程等國際商事交易領域。
更多...試用買賣情形下,一般由買賣雙方約定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試用,並由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決定是否購買。不同于一般買賣合同,基於試用買賣的特殊性,試用買賣合同一般還涉及試用期限、使用費、合同生效的條件、風險承擔等對合同履行有較大影響的條款,如約定不清晰,則易產生糾紛。
更多...執行程式是訴訟程式中的重要一環,當敗訴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載義務時,勝訴方可通過申請執行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本文將結合實務經驗,對財產執行程式中常見的實務操作進行總結。
更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是指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的,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的和解協定。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達成以物抵債和解協定的情形屢見不鮮,但以物抵債和解協議有可能存在惡意串通而逃避債務的情形,可能侵害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相關法規對當事人私下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進行了嚴格規制,本文將就此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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