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一般而言,中國境內證券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除需報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備案和進行相關外匯登記外,還需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本文將就前述相關部門的報批手續按時間順序進行梳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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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情勢變更的含義及法律規定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發生(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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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下稱“《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7]1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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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是基於公益的要求,法律明文規定某些類型案件屬於固定的法院管轄,排除其他一切的管轄權,不容許法院或當事人任意變更。”[1]我國對不動產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考慮到不動產本身的不可移動性以及其較高的價值,我國對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以方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調查和執行,縮短案件審理時間節省司法資源,亦有利於保護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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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保函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國際工程等國際商事交易領域,通過擔保人介入交易為當事人提供擔保來保障交易安全,促進交易的順利執行。本文將從什麼是獨立保函,獨立保函主要涉及的主體、常見的獨立保函類型以及獨立保函的兌付與審核作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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