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下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1條的規定,“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下稱“32號令”)中,“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3類,未涵蓋“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下稱“無償劃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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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仲裁中,費用擔保是仲裁程式中的一項臨時措施。傳統上費用擔保是一種由原告向法院以現金、財產、保函等形式提供的擔保,用於在原告敗訴的情形下補償被告所花費的訴訟費用(包括律師費)。之後,這種措施被引入國際仲裁,並在世界範圍內廣泛使用。本文將簡要介紹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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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屬於不同法系,隨著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以及香港與內地交流的增多,香港與內地法院判決之間的互相認可和執行的需求日益增長。本文擬結合相關規定及案例,就香港民商事判決在內地的認可與執行進行簡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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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61條的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作為法人的負責人和代表,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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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有共同擔保人受讓被擔保債權後,向其他共同擔保人追償,試圖達到降低甚至免除其自身擔保份額的目的。在相關法律規定對此情形未明確前,此種交易從表面上看似合法合規,但實際上可能損害其他擔保人的利益,即有一定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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