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下稱“《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更多...

3、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及特專科技申請人上市途徑選擇權 本次修訂前,根據主機板上市規則,已商業化生物科技公司或特專科技公司若符合《主機板規則》第八章下的任何財務資格測試,必須通過一般上市途徑上市,不能按照《主機板規則》第十八A章及第十八C章的上市途徑上市。

更多...

自2018年以來,為鞏固香港作為領先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給市場提供多元化選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交所”)實施了一系列重大上市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允許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及特專科技公司在港交所上市,以及進一步改革海外發行人在港交所作第二上市的相關制度。

更多...

公司股東對公司負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定義務。如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不僅會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債權人利益,還可能對公司的正常運營造成影響。本文將簡要分析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關法律後果。

更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下稱“《新公司法》”)出臺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下稱“《2018公司法》”)中並未就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進行規定,實踐中除上市公司相關監管要求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相關要求外,其他公司一般並不會設置該機構。《新公司法》出臺後,從法律層面對“審計委員會”設置、法律地位、與監事會/監事的相應關係等內容進行了規定,本文擬進行簡要分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