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個人資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中的定義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下稱“《個保法》”)第四條中被界定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資訊”。根據《個保法》第二十八條,生物識別資訊屬於敏感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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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是一種常見的採購手段,招投標的過程主要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訂立合同六個階段。在我國進行招投標活動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本文從投標人的視角,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典型案例對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或不利後果的主要行為進行簡要分析總結,以供投標人瞭解在相關招投標活動中應當避免的行為,避免或減少相關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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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為企業法人,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及承擔民事義務。但公司作為擬制的“人”,公司意志需要以某一自然人代表的方式得以體現,一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從事民商事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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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所代理的一宗案件,儘管判決結果最終基本達到了委託人的預期目標,但判決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理解和適用仍值得商榷。本文將簡要分析《破產法》第十八條的適用條件,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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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執行難”問題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其中部分司法解釋內容涉及共有財產的執行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執行夫妻共有財產起到了較好的規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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