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標的股權發生查封、凍結的情形,往往使得標的股權的變更登記難以實現[1],影響受讓方的權益。在此情形下,如當事人未對股權轉讓合同在此情形下解除的條件進行約定,則只能依據法定解除權主張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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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早在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律政司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簡稱《2019年安排》),旨在促進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符合條件的民商事案件生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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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具有高度人合性,其依賴合夥人之間的信任和合作關係而建立。如果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夫妻共同財產,當合夥人死亡或與配偶解除婚姻關係等情況發生時,就涉及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分割和繼承問題。合夥人配偶取得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後,是否當然取得合夥人資格?本文將就此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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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債務重組? 本文所述的債務重組涉及修改現有債務的條款,為香港公司提供財務喘息空間。這可能包括延長付款期限、降低利率、將債務轉換為股權,或登出部分本金。在香港,可以通過多種方式進行重組,其中法定的協議安排是約束多元化債權人群體的主要正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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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橫向合併? 本文所述的橫向合併是依據香港《公司條例》的法定程式,允許同一家母公司旗下的兩家或多家全資香港註冊附屬公司合併為一家存續實體。與縱向合併相同,橫向合併無需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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