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股東能夠實際行使該等權利的前提是股東有權瞭解公司的發展經營狀況和董事、監事及高管的履職情況。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沒有及時如實披露,股東將難以有效行使權利和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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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下稱“《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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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法》之修訂歷程 自2015年以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蓬勃發展,證券二級市場大幅異動暴露了資本市場諸多監管及法律問題。與此同時,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建立,資本市場商業環境及相關法律糾紛越發複雜化,相關證券市場的立法理念、法律條文以及監管措施已經難以滿足資本市場有效監管及市場發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進一步修訂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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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行申請材料 (一) 公開發行 1、註冊檔 根據《註冊發行規則》第十條,公開發行的註冊檔包括:(1)企業公開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註冊報告(附企業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有權機構決議);(2)主承銷商推薦函;(3)募集說明書;(4)企業其它擬公開披露檔;(5)交易商協會規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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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要素 根據《短期融資券指引》、《中期票據指引》、《定向發行規則》、《定向發行註冊工作規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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