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外債”在《外債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中的定義為“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而“辦理外債登記”亦作為確定的原則在第二十二條重申:“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3]19號,以下簡稱“19號文”)規定,“債務人為財政部門、銀行以外的其他境內債務人(以下簡稱非銀行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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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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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持股會是我國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性質企業改制過程中形成的歷史產物,曾為公有制企業改制產生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目前處於一種模糊的尷尬位置,給職工持股會轉讓其持有的公司(“標的公司”)股權(“股權交易”)造成了一定的障礙。本文將通過幾則案例簡要分析在包含職工持股會作為轉讓方的股權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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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那麼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即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是否合法有效呢?本文簡要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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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縱觀《保險法》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現在人身保險的相關規定當中,而在財產保險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然而,在保險業迅猛發展的今天,實踐中出現大量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受益人的情況,由於法律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故該類約定是否有效,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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