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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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匯發[2019]28號)項下“取消非金融企業外債借入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管理改革試點地區之一。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關於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外匯創新業務政策的通知》(瓊匯發[2020]1號,以下簡稱“《海南試點政策》”)出臺1個多月後,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以下簡稱“廣東外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深圳外匯局”)于近日聯合發佈了日期為2020年3月30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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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近年房地產開發監管層面政策的收緊,地產專案融資管道亦相對收縮。在此情形下,開發商在經營中仍會不時適用“明股實債”的操作模式和協定安排以取得專案開發所需資金。一般而言,資金提供方多以獲取固定收益為目的向專案公司提供增資(或其他方式)並取得股權(而非直接形成債權),同時通過在相關協議中設計包括權益受讓、回購或分紅等條款來保障自身權利,而資金需求方通過該種方式可在較短週期內以相對略低的成本獲取項目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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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以協議約定改變法律確定的管轄。但專屬管轄的案件能否約定仲裁,以排除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主管?筆者將結合案例,對此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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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是我國公司法體系下的公司權力機構,其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九十八條規定:“股東大會是公司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為行文方便,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下文統稱“股東會”)由於股東會決議往往對公司經營及股東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故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較為常見。本文將基於相關法律規定及若干股東會決議效力糾紛案件,對該類訴訟案件的一些主要法律問題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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