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在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為便於企業的高效運轉及簽署檔的需要,有的企業會製作法定代表人的簽名章或人名章(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章”),但目前法律法規對法定代表人章的刻制及備案無強制性要求,2018年2月公安部發佈的《印章業治安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個人名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經營者、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負責人等人員用於非因私事務的個人名章”,該條例中對此類印章的刻制、備案、管理等均作了統一規定,但該條例至今仍未正式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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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是困擾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大難題。對於中小企業,其就融資無法提供有力的不動產抵押,只得訴諸於動產和權利擔保;對於銀行,其憂慮動產和權利擔保優先順位的現實困境,不願接受此類擔保或不願給予擔保物通常水準的評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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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中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及相關配套機制,著力解決針對個人的執行不能案件”;2019年6月22日,由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聯合發佈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也明確提出要“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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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對動產及權利擔保制度進行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解釋”)加以補充及解釋,共同構成我國擔保法功能化改革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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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權/股份轉讓、股東變化均屬於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公示公信問題;而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著公司登記的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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