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執行難”,是指生效裁決不能得到執行或不能得以順利執行。為破解“執行難”,我國司法機關已出臺多項規定和措施,對被執行人“限制消費”就是其中一項有力的執行制度。本文將在歸納、總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2015修正)》【法釋〔2015〕17號,以下簡稱“《限制消費規定》”】的基礎上,對該制度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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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等條件;並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設計單位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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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定(以下統稱為“仲裁協議”)。有效的仲裁協定是當事人尋求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前提,[1]作為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主要類別之一,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列為獨立的民事案件案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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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1)對方實際發生的損失和(2)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以下簡稱“可得利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發佈的《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到,“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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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政府就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工作進行會談協商,簽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式的會談紀要》(以下簡稱“《會談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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